在聲樂舞臺演唱活動中,表現悲時歌者也會流淚,表達喜時歌者亦會興高采烈。然而,他(她)既體會歌曲作品的內涵與情感,自己的主觀感情就不應當參加進去。從這點上認識,歌者歌聲中的感情可以是真的,但他又不能真到連伴奏,甚或連自己的聲音都悲痛得聽不見了。所以,歌者必須按照舞臺藝術的邏輯來歌唱。另一方面,如果歌者歌聲中的情感活動是假設的,其感情也是一種化了裝的客觀存在。那么,對于聲樂表演藝術來講它又是假的。因此,在歌唱時,歌者是既要把自己的情感滲透到歌聲并傾注于音樂情感中去,卻又不能真到把自己忘卻了。
原則上講,聲樂表演活動中的情感應該是有真有假,真假統一的。因此,在聲樂表演藝術領域,盡管有人主張歌者在歌唱時不能加入自己的主觀情感,主張歌者完全依靠精密的技術設計來表現微妙的感情,以及認為音樂是僅憑音響本身的魅力就能打動人的觀點。但是,僅憑此并不足已把作詞、作曲家為歌曲作品傾注的全部情感內涵涉及和表達出來。而且,音響本身的魅力是客觀存在的,它雖美麗但并不動人。何況,音樂是音響的藝術,更是感情的藝術,聲樂表演藝術也應該是以情為重、聲情并茂才能更具藝術魅力。
所以,聲樂表演藝術應當要求歌者既要有真情實感,還要有創造令人信服的情感的技術,且這種情感必須控制在舞臺藝術原則的規范要求里面。例如“悲”這種情緒,在歌唱活動中就不能是生活中的“悲”那樣的感受和狀態。因為那樣至少會很難看,會因為太“真”而失于美。所以,縱有情感,也不能像無羈的野馬,它必須在表演技術這個韁繩的控制下,正如唐詩人白居易筆下的“琵琶女”的表演技巧一般,無論“江洲司馬青衫濕”,仍然能夠保持“沉吟放撥插弦中,整頓衣衫起斂容”的表演技術狀態。
也就是說,在聲樂舞臺表演藝術中,歌者既要有情感(包括真情與假情),又要有限制,他(她)不能超出舞臺表演藝術的限制。既使在演唱表現痛苦、受傷或生病的歌曲作品時,所傳達的也只能是人物的精神面貌和心理狀態,而不是表現他的生理痛苦,否則,就要流于自然主義形式。
由此可見,歌者在歌唱活動中所演唱的一切內容與情感,雖然是作詞、作曲家有感而發的,但對歌者來說仍然是虛構的。因此,必須注重歌者聲樂舞臺表演的心理技術練習,沒有這種技術,在歌唱中縱有靈感,也不知如何發揮,縱有感情,也無從表現,這是值得注意的問題。
當然,筆者對這個“心理技術”的問題還有更深一層的認識。
歌者的聲樂演唱活動是從有意識——對歌曲作品內涵與情感的體驗與感悟(假“情”),到無意識的——將歌曲作品內涵與情感化為已有(真“情”)的聲樂演唱活動。
如果說歌曲作品是作詞、作曲家有感于生活現實及人的感情本真的一種藝術表現形式,是一度創造。那么,聲樂表演藝術則應該是屬于歌者有感于生活現實及人的感情本真的另一種藝術表現形式,仿佛隨歌聲所表述或傳達出的東西,已經是屬于歌者自己對現實生活及人的感情本真的體驗與感悟。正如文學家用文字,畫家用畫筆、顏料來表現生活,表達感情一樣,只不過是歌者將歌曲作品的內涵與情感,通過深刻地體驗與感悟并與現實生活與人的感情進行聯系,化為了已有。這個“化為已有”的方法與過程就是聲樂表演藝術中的“心理技術”,也應該屬于一度創造的范疇。也就是說,從理論上講,作詞、作曲家所創造的、具有優秀素質歌曲作品與歌者的深情并茂的歌聲,表現的都應該是現實生活與人的思想感情本真,二者唯一的區別在于藝術表現形式不同而已。
二、關于虛構及歌者的內心視像
音樂表演藝術與影視或戲劇表演不同,虛構的情感或其他一切的程度更加厲害。它主要以抽象思維的方式,依靠音樂的表演者充分發揮想象和眹想的作用,從自己的表演中去虛擬情感的真實、環境自然的真實等辦法來刺激表演,因此,音樂表演藝術較其他的藝術形式的假設性更強,想象和聯想更豐富,更具有浪漫主義情調。
作為音樂表演藝術范疇中重要組成部分的聲樂表演藝術,其除歌者的聲樂演唱以外的舞臺布景等構成舞臺畫面美的藝術創造手段,都只是一些輔助性裝飾點綴而已。因為,音樂是音響的藝術,音響訴諸于人的聽覺,即使是歌詞能夠表達出某種明確的情感意義,但無論如何也不可能傳達出具體可感的形象來,所以,聲樂表演藝術既沒有真山、真水、真人、真事、真情等客觀條件所限制,又不期待和依靠舞臺布景的真實感,能夠將欣賞者引回到生活與情感的真實境界中去。聲樂表演藝術中的一切環境情形都是超出舞臺空間以外的風格化、氣氛化的,歌者歌唱所需要的是高超的聲樂演唱技藝以及豐富的想象與聯想的能力。
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將這想象與聯想的情與形、情與意,用自己的歌聲和自己的歌唱形體鮮明的表現出來,而且,還必須要使欣賞者容易了解,能夠明白,并喚起他們的想象和聯想來感受。如果歌者因歌曲作品的內涵與情感的觸動,而產生的豐富的想象和聯想以及情感,不能用自己的歌聲、表情以及舞臺形體等方式把它形象的表現出來并讓人的明白,產生共鳴,那歌者所有的這一切構想和歌唱就只能是一種無影無蹤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