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普通高校招生藝術類專業校考考點規范(試行)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藝術類專業校考工作的統籌管理,提高藝術類專業校考考點管理工作的標準化、規范化水平,維護藝術類專業校考的嚴肅性、權威性,保障廣大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藝術類招生有關工作規定,本著科學、公正、安全、有序的原則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省外院校藝術類專業在我省設點考試、省內高校藝術類專業在省內組織校考。
考點設置
第三條 設置程序
由市招辦或省內高校向省教育考試院提出書面申請,省教育考試院根據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況,在統籌兼顧各項考試安排的基礎上,依據國家教育考試有關規定,綜合考察,全面評估后予以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設置條件
1.承辦校考工作的考點須為市級招生考試部門或高等院校。
2.應選擇硬件條件好、管理工作規范、社會信譽良好的相關單位設立考點。選擇確定的考點要具備以下條件:
(1)有利于安全保衛,外界干擾少,交通便利,設施條件完善。
(2)建筑、安全、水電、照明、消防等設施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考試組織安排的需要。
(3)具有符合校考工作特點的考試場所,考場數量須滿足專業校考需要,且有一定數量的備用考場。
(4)考試所用場所能與非考試場所分開,考試期間能夠實行封閉管理。
(5)須有考務室、試卷分發(回收)室、咨詢服務處、保衛處、醫務室、飲水處、車輛存放處等考試組織機構場所。
(6)須設置符合《國家教育考試安全保密工作規定》的試(答)卷保密室或保管室,用于存放校考試卷和答卷。房間須有鐵窗、鐵門、鐵柜、應急電話、消防設施、視頻監控設備等。視頻監控設備能夠監控到室內試卷保管全部情況,存卷期間能夠不間斷錄像。
(7)須有完善的廣播系統、鈴聲信號系統和暢通的互聯網、電話、傳真、復印、打印、多媒體播放等設備。
(8)配備其他用于考試組織管理的專用設備。
考點管理機構及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