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經考前培訓、考核合格。
5.無直系親屬或利害關系人參加當年的專業考試。
6.專業教師不得參與所從事的藝術類相關專業考試的監考工作。
7.未發生過嚴重的監考工作事故或過失行為。
第二十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培訓和考核由考點考試委員會負責。培訓、考核的內容圍繞職業道德教育、考試業務紀律和違規行為等方面開展。主要內容有:政策規定、職業操守、紀律要求、安全保密規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考試實施程序及操作規范等。
考試工作人員回避制度:考試工作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的專業考試,不得參加當年的考試工作。回避對象本人不聲明的,由考點給予處分;本人已聲明,考點仍安排參加考試工作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考試組織
第二十五條 考前準備
1.明確考試委員會及各職能組人員組成和崗位。
2.按考務規定和相關預案制定實施細則,并組織學習、培訓、考核。
3.完成考務工作需要的各種設施、物品的配置、考點環境和考場布置等各項工作。
4.與公安、交通、衛生、供電等部門溝通、協調。
5.安排考生熟悉考場環境。
6.做好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十六條 考試實施
1.考點須提前向考生公告考試時間,根據設點院校的考試課程特點,制定完善詳細的考務實施細則,并按照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工作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考試。
2.考生進入考點后,考點應通過廣播、專人引導等方式,在規定時間敦促、提醒考生直接進入考場。
3.考生入場時,1名監考員在考場門口內側,對考生進行違規物品檢查和檢測,除考試用品外的其他物品由考生自行放置于非考試物品暫放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