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各考點可根據本規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附:1.考生守則
2.監考守則
附1:考 生 守 則
一、考生應當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務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務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二、考生本人憑《準考證》、《專業考試加試通知書》和居民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三、考生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資料、通訊工具(如手提電話、尋呼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或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等物品進入考場。只準帶必需的文具,如畫筆、顏料等,或者根據準考證上注明的所需攜帶的用具。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藝術考試加試通知書》、居民身份證等放在桌子左上角上以便核驗。考生領到試卷后,應在指定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編號等欄目。遇試卷分發錯誤及試卷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五、考生遲到15分鐘后,不得參加當次科目考試。
六、考生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交換試卷,不準將試卷、答卷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七、如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并記入違反誠信考試電子檔案。
附2:監 考 守 則
一、監考員在主考領導下,主持本考場的考試,維護考場秩序,嚴格執行考試實施程序,如實記錄考試情況,保證考試正常進行。
二、監考員考前必須參加相關培訓,認真學習考試的有關政策規定,熟悉監考業務,具有常見通訊工具作弊的識別能力,未經培訓合格不得擔任監考工作。
三、監考員必須佩帶規定標志,嚴格遵守考點作息制度,不遲到、不早退,不擅離職守。
四、對考生進行考試紀律教育,宣讀《考生守則》等,宣布考試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