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組織機構
1.各考點單位要成立考點考試委員會,負責本考點考試各項工作的組織、協調及實施?荚囄瘑T會主任(即主考)一名,由考點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對本考點的考試工作負總責。副主任(副主考)兩名,協助主任做好考試的組織實施,其中一名由設點考試院校的負責同志擔任。委員由考點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和設點院校相關人員組成?荚囄瘑T會下設報到接待宣傳組、考務組、監考組、紀檢監察組、后勤保障組等若干職能機構,分別負責相關的考試實施工作。設點考試院校代表也要參與相關職能組的工作。
2.各考點單位須在考試前與經考試院審核同意的設點考試院校簽訂協議,明確責任,負責設點考試院校在本考點的有關考務工作,并須配備經培訓、考核合格的考試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場地和設備。
3.在我省設點考試院校均須統一使用我省的藝術類專業考試管理系統實施?脊ぷ?忌鷪竺士甲C打印、考場編排、設點考試院校的考生信息下載等工作均通過該系統完成。
4.考點單位須提前聯系當地公安、交通、衛生、防疫等部門,做好后勤保障、安全保衛、衛生防疫及考試綜合環境治理等工作。
第六條 制度建設
1.考點單位應根據本規范,結合實際,制定考務工作實施細則。
2.考點單位須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辦法,建立突發事件預防、監控、處理及反饋體系。
3.考點單位須對選聘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明確各個職能組及工作人員職責。
4.建立與有關單位、部門的聯動、協調機制。
5.建立安全保密和值班制度。
6.建立考試材料交接制度。
7.建立獎懲制度。
第七條 環境布置
1.考點須在校門口懸掛紅底白字“××××年省外院校在江蘇省設點考試××××考點”的橫幅,以及標語(如歡迎、提示、警示)、彩旗等,營造既莊重又和諧的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