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考點醒目位置設置公告通知欄。主要內容包括:考場平面示意圖、考場安排示意圖(包括考務室、醫務室、保衛處、存車處、廁所和考場編號、位置、樓層等)、考生須知、《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有關條款)等。
3.考試期間實施封閉管理,嚴禁一切與考試無關的人員進入考試區域。在距考場周圍3米以外劃定警戒線,由安全保衛人員負責值守。考前考生不得進入禁區。
4.考試所需設備、物資,在考前要逐一檢查落實,確保萬無一失。要確考試期間的電力供應與電力穩定。
5.考點內要設立“問詢處”、“醫務室”、“車輛停放處”、“送考人員休息處”等非涉密考試工作處室,并設置醒目的指示標志。須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和郵箱,并有專人值守。
6.根據突發事件處置預案要求,明確標識應急安全區域,明確疏散示意圖、疏散線路。
考場設置
第八條 考場是考試組織實施和考生進行考試的場所,考場安排應相對集中,實行封閉管理。考場設置應符合國家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有關標準、規定和考試組織安排需要。考場應采用通風、采光和桌椅條件良好的場所,符合藝術專業考試的特點和需要。
第九條 每考場30人,考生座位須單人、單座。根據考場面積,合理安排考生座位。考色彩時,每個考場備水桶兩只,提供考生考試用水,并保證有充足的水源。
第十條 考場內須做到地面、墻壁干凈,無其他物品。板報、墻報等必須遮擋或摘除。考場內前面黑板上按考試規定要求統一書寫文字。
第十一條 考場入口處墻壁上張貼考試科目、考場編號、考生準考證起訖號等標志,門外應設置物品擺放處,供考生存放攜帶的書包、資料等物品。
第十二條 考場前端中間放置一張課桌,供監考人員擺放試卷、畫紙、必備的文具和工具等。除考試所需外,其他物品應清理出場且不能影響考生通行。
第十三條 每個考場至少配備2 名監考員,監考員由主考聘任。所有工作人員必須佩戴工作證上崗。考點應根據考試需要至少每4-6個考場配備1名場外監考員,負責考場與考點的聯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