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與上述條件相同,但張力為75.5kg
(880/Hz+50音分)。
1小時載荷下降數為0.10kg
4小時載荷下降數為0.15kg
6小時載荷下降數為0.15kg
24小時載荷下降數為0.20kg(重新調音)
48小時載荷下降數為0.10kg
72小時載荷下降數為0 調至73.4kg、880Hz+25音分
96小時載荷下降數為0 調至73.4kg、880Hz+25音分
120小時載荷下降數為0 調至73.4kg、880Hz+25音分
144小時載荷下降數為0 調至73.4kg、880Hz+25音分
(3)與上述條件相同但在鋼絲張緊后在其側面加壓(偏移量6-8mm)三次后再次調至要求載荷。
、偌虞d75.5kg,加壓三次,載荷下降數0.5kg,24小時后張力值下降數:0.02kg。
、诩虞d74.2kg,加壓三次,載荷下降數0.1kg,24小時后張力值下降數0。
共做144小時以下均與②相同從略。 通過上述試驗數據可以證明:
(1)琴弦的抗張強度、應力大于設計要求100%,在設計基礎上提高張力(頻率升高)加速弦的衰變是完全可能的。
(2)琴弦的張力值的下降僅為0.63%,比教科書所載的3%要少得多,應是現代鋼絲制造工藝提高所致。
(3)在設計張力的作用下琴弦的延伸在三晝夜即可停止,停止后繼續(xù)拉伸三天無變化,‘證明張力不變的情況下音準不變,實際音準變化與琴弦無關。
(4)張力下降值與張力成反比,張力越大,張力下降值越小,下降的速度越快。
(5)在弦張緊的同時對弦側面加壓(瞬間加大琴弦的張力)有助于琴弦的延伸。
3.縮短周期的實物試驗
任何被長期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東西,都必有它的理論依據,理論指導下的實踐又必將使實踐向前發(fā)展。鋼琴生產的長期實踐告訴我們現行的調音周期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但也不是已經完善了的方法,還大有改革挖潛的余地。
根據目前的生產工藝,調音周期若改為6天就能滿足需要,所以我們以6天為目標進行周期改革試驗,由裝配車間調音技工協助,共試驗了三批琴,第一批試驗3臺琴,第二批試驗6臺,第三批21臺。前兩批試驗中發(fā)現初調后音高下降平均80音分,在調第三次音時才達到標準音高。在第三批試驗時采取了相應的技術措施,實驗結果表明:21臺試驗6天周期的琴全部調音完成后12天測試基準組平均有0.7個不準(超過±3音分),八度有6個不和諧。另以10臺15天周期的琴調完音后12天測試,基準組平均1.6個不準,八度9個不和諧。從實物試驗效果來看6天周期比14天周期還好,試驗過程中操作者比較認真的因素是存在的,但除去這些因素也完全可以證明這一方法是可行的。
4.結論
(1)鋼琴的音準穩(wěn)定性如何,取決于張弦系統主要部件的設計結構、材質、加工精度,音準穩(wěn)定性的影響主要取決于張弦系統的抗張強度。
(2)調音周期是為琴弦張弛、部件變形而設置的,琴弦張弛情況已為琴弦的拉伸試驗所證明。結構變形通過實物試驗得到了初步證明(可采用更先進的方法進一步證明其最短變形時間),縮短調音周期完全可行。
(3)調音周期最短時間的確定取決于工藝措施,只要措施得當,無靜置周期也無不可。但即使按現行工藝標準只要在生產過程中,音高不低于標準高度,調音周期4-6天不會對音準穩(wěn)定產生任何影響。
(4)調音的次數與周期長短有關,生產周期長的較高檔的大型琴調音次數應不少于6-8次(特別是大型三角鋼琴),小型普及琴可以調5-6次。這是因大型琴琴身較大、琴弦較長,變形相對增大,反之小型琴琴身小、變形亦相對減少,調音次數及周期可以相應減少。
(5)鋼琴生產過程中,適度加大琴弦張力,有利于加速音準穩(wěn)定,但是,粗調不應高過24音分,精調不應高過12音分,若高得太多會造成琴弦變形而出現“瑯音”。
(6)只要張弦系統足以滿足琴弦張力的需要,其運往全國乃至世界各地的靜置時間,便能滿足張弦系統的適應性變形。
(7)成品琴的音高不應低于443Hz,以保證張弦系統適應性變形的需要,使成品琴在商店或顧客家中調音時,音高不會大幅度低于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