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組 織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審議工作報告;
3、制定和修改《海南省音樂家協會章程》;
4、選舉產生領導機構;
5、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團體會員和相關單位推舉產生,并根據情況確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團體會員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負責人為代表大會的團體會員代表,本會實行團體會員理事席位制,團體會員主持日常工作的負責人作為代表該團體會員的理事候選人。代表團體會員的理事,工作變動后由團體會員另行推舉更替人選,報本會主席團審批。新增理事名額應根據會員增加的人數按20%的比例增補。
第二十四條 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主席團。主席團聘任駐會秘書長,報省文聯作協黨組審批。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領導本會工作。主席為第一責任人,秘書長為第一執行責任人。秘書長負責處理日常會務。主席團需進行屆中述職。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不定期舉行,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會議可根據需要隨時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名譽主席,顧問等榮譽職務,由主席團推舉或聘請。擔任榮譽職務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國家撥款;
2、 會員會費;
3、 社會贊助;
4、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凡以本會名義從事經營,集資活動的,須經主席團討論批準,向本會交納一定比例的活動創收,并定期向主席團,理事會匯報收支情況,接受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