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組織會員深入生活,開展創作活動。提倡貼近實際、貼近群眾、貼近生活,鼓勵探索和創新,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音樂傳統,著眼于世界文化發展的前沿,學習、借鑒世界各國優秀文化成果。提倡題材、體裁、形式及風格、流派的多樣化,繁榮音樂創作,不斷提高音樂作品的思想和藝術水平。
第七條 組織海南省音樂“金椰獎”等比賽和評獎活動,對優秀的音樂創作,音樂表演,音樂理論成果,以及對在音樂教育和其它音樂工作中有顯著貢獻的音樂家予以獎勵和表彰。
第八條 舉辦演出觀摩和交流座談等活動,促進音樂表演藝術和音樂教育事業的發展與繁榮。
第九條 組織學術研討活動,促進評論,理論工作的提高與發展。開展學術交流,努力反映音樂創作,表演,理論。教育等方面的現狀和成果。
第十條 組織會員搜集,整理,研究我國各民族及民間的音樂文化遺產,繼承和發揚民族音樂的優良傳統。
第十一條 開展社會音樂活動,組織會員參加音樂普及工作,關心、參與國民音樂教育,努力提高國民音樂素質。
第十二條 促進并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及海外僑胞中的音樂組織和音樂家的聯系和往來,為弘揚中華民族文化和促進祖國統一貢獻力量。
第十三條 促進國際音樂文化交流,增進同各國音樂家的團結和友誼,為世界音樂文化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十四條 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合作,依據國家政策發展音樂文化產業。
第十五條 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發現、培養新生力量,發展有貢獻的音樂工作者入會。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六條 海南省音樂家協會實行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制。
第十七條 各地、市、縣音樂家協會為本會的團體會員。各地、市、縣產業文聯所屬音協,贊成本會章程,并提出申請,經海南省音協主席團批準,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八條 凡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在本省落戶或受聘工作一年以上,有一定成就的音樂工作者,贊成本會章程,本人提出申請,由兩名本會會員介紹并經所在團體會員單位或本會指定機構,省直單位,軍隊政治部藝術處推薦,經本會審批,履行必要手續后,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維護本會權益,按期繳納會費的義務。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二十條 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因違法犯罪受法律制裁者,經本會主席團討論通過,取消其會籍。凡因調離音樂工作崗位并長期不從事音樂活動者,本會通過一定程序勸其退會。凡兩年以上不交會費者按自動退會處理。
第二十一條 凡對我國音樂事業有特殊貢獻的臺灣同胞和海外僑胞中的音樂家,經審核批準,可授予名譽顧問、名譽理事、名譽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