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上海市考試院發布《上海市2011年成人高校招生錄取工作規定》,藝術類專業參照此規定執行。規定內容如下:
2011年本市成人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總體要求是:認真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做好2011年全國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1〕8號)和教育部《關于做好2011年全國成人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11〕21號)精神,以提高質量促進公平為重點,嚴格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嚴格錄取標準,規范招生行為,進一步加強成人高校招生和辦學秩序管理。為確保招生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訂2011年本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規定。
一、招生錄取工作組織領導
本市成人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在市教委的領導下,組成由市教委和市教育考試院領導及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參加的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處理招生錄取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具體工作由上海市教育考試院負責實施。
各招生院校要切實加強對本校招生錄取工作的領導,成立各“成人高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學校分管領導任組長,招辦、監察等有關負責人擔任組員,重大問題由領導小組集體討論決定。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名單于11月19日前報市教育考試院高招辦備案。 二、錄取體制和原則 錄取工作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報名條件、考試成績達到投檔分數線的考生中,由招生院校根據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的原則,決定考生錄取與否和錄取的專業,同時負責處理遺留問題。在錄取時,市教育考試院高招辦根據國家招生政策對招生院校錄取名單進行審核,對其錄取工作予以監督,對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況予以糾正。 三、招生計劃的控制
根據教育部和市教委有關精神,2011年成人高校招生人數不得突破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各招生院校在核定的招生總計劃內可根據生源情況對招生計劃進行適當微調,未經同意不得變更計劃類型及層次。經過微調仍然不能完成招生計劃的成人高校應予減招,不得降低分數要求錄取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