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考試成績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是否錄取由招生院校決定。
(1)獲得區、縣級以上(含區、縣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及各局系統,國家特大型企業授予的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及科技進步(成果)獎獲得者。
(2)獲得市級工、青、婦等組織授予“五一勞動獎章”、“新長征突擊手”、“三八紅旗手”稱號者。
(3)解放軍、武警部隊、公安干警榮立個人三等功以上者。
(4)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臺灣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國防科技工業三線企業單位獲得企業表彰的先進生產(工作)者。
(7)區、縣、局級“新長征突擊手”、“五一勞動獎章”、“三八紅旗手”稱號獲得者,市優秀團干部、團員,市“園丁獎”稱號獲得者等市級單項先進。
(8)獲區、縣、局級機關、事業單位年終行政獎勵優秀者。
(9)少數民族考生。
(10)年滿25周歲以上人員(198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5、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可以在考生考試成績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市民政部門頒發的《自謀職業證》),是否錄取由招生院校決定。
符合兩項以上照顧政策的考生,其照顧分數不得累計。 七、認真落實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嚴肅招生紀律 招生院校要認真執行《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教監〔2005〕4號)文件的各項規定,嚴肅招生紀律。各成人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必須在市教育考試院高招辦統一安排下進行,嚴禁擅自違規錄取考生,嚴禁委托中介機構或個人拉攏、組織生源和介入招生錄取工作,對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要予以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