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合理確定經營者使用音樂作品的賠償責任
卡拉OK經營者未經授權使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的曲庫之外的音樂作品,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卡拉OK經營者已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交納版權使用費,主觀過錯較小,可相應降低賠償數額。卡拉OK經營者未經授權使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的曲庫之外的音樂作品,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聲影公司系《心雨》等涉案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涉案音樂不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的曲庫中。聲影公司通過公證取證,在紅館公司經營的卡拉OK場所點播了涉案音樂作品,并以紅館公司未經許可播放歌曲,侵犯其作品放映權為由,起訴索賠25500元。
紅館公司認為其已同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簽訂了許可合同并交納了版權使用費,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紅館公司停止侵權,賠償聲影公司16000元。紅館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改判紅館公司停止侵權,但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聲影公司不服,申請再審。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紅館公司停止侵權,賠償聲影公司9000元。本案映射了卡拉OK行業、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著作權人之間權利的沖突與協調,是每年眾多類似案件的縮影。
本案再審判決一方面明確了卡拉OK經營者未經授權使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的曲庫之外的音樂作品,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另一方面根據卡拉OK經營者已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交納使用費,主觀過錯較小的事實,相應降低賠償數額。既體現了尊重知識產權的價值導向,又兼顧了經營者的主客觀狀態,對促進文娛行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請結合本案,談談在卡拉OK等文娛行業,司法裁判應如何平衡音樂作品著作權保護與保護促進行業發展之間的關系?
在創新活力持續迸發、精神文化需求日益提升的時代背景下,許許多多歌曲被創作、被傳唱,極大地豐富了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海量的音樂作品,也就意味著存在眾多且分散的著作權人,以及更加廣大和分散的使用者和潛在使用者。為有效促進音樂作品的創作與運用,架起權利人和使用者之間的橋梁,我國從立法上確立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對于卡拉OK經營者這類因經營模式需要大量頻繁使用、不斷更新音樂作品的使用者而言,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能更有效合理地解決許可、付費和分配等方面的問題。但權利人是否加入集體管理協會是自愿而非強制的。
近年來,非會員權利人發起的訴訟大幅增長,原因無非是權利人與集體管理協會之間存在合作和博弈關系,使用者主動交納版權費動機不足,收費難而如何合理分配更難,等等。
本案再審肯定了非會員權利人享有的求償救濟權,同時酌減卡拉OK經營者賠償責任。與未經權利人許可也未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許可使用合同的使用者相比,原審被告主觀過錯程度較小,將是否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交納版權使用費,作為是否酌減賠償責任的考量因素,體現了對使用者積極尋求許可使用,自覺交納許可使用費的肯定和鼓勵。國家版權局公告的著作權許可使用費標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實際發放著作權許可的收費標準,以及本案紅館公司實際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交納的費用,均一定程度反映了同類作品的市場價值,具有可參照性。這些裁判說理,傳遞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保障集體管理制度良好運行,鼓勵創新和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價值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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