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版權使用許可 如何給音樂定價
最近,很多的合作都是跟短視頻和影視劇配樂相關的,在整體的溝通過程中,我發現無論是短視頻平臺還是影視制片人,亦或是部分音樂人,對于跟影視劇和短視頻相關的影音同步權,都不太了解。那么我們提出一個疑問:
電影中歌曲的版權到底歸誰?
要搞清楚這個問題,得從音樂作品的著作權權利人的著作權的基本內容說起,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這里不展開講。財產權包括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即以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包括復制權(出版權、發行權、復制權、演繹權、翻譯權一演繹權)、傳播權(表演權、播放權、展示權、朗誦權)等權利。著作權法把“使用權”詳細分列為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匯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涉及不同的使用權利,傳播者對作者應該是分別授權、分別支付報酬。而在影視作品或短視頻作品中使用的配音音樂(也就是我們常說的BGM),是屬于音樂著作權中財產權類別里機械復制權的一種情況。而影音同步權往往都是僅限于視頻作品本身使用,出現場景與視頻內容綁定,影音同步權約定其中的音樂作品不能剝離影視作品單獨出現,往往也不涉及到轉授權等權利延展。
當然,任何合同生意都是一個愿意 "買",一個愿意 “賣” 。而音樂版權的授權使用,用 “買” 和 “賣”描述并不恰當,但是道理或有所類似:甲乙雙方達成一致,給多少錢辦多少事,合同一簽完事就生效。所以價格可高可低并不是個定數,雙方同意就行。比如影視作品中音樂的相關權利,終究還是與權利人協商決定授權范圍和屬性。
然而,主要影響因素倒是可以談談的,而且因素非常之多。而目前的影視劇音樂和短視頻BGM大部分的發行平臺都是數字音樂平臺,而且占據了近幾年是數字音樂平臺上流量的“半壁江山”。那么接下來我們來討論下,涉及到數字音樂平臺的音樂使用許可的相關權利和場景。
就音樂數字平臺獲取音樂使用許可的授權而言,音樂作品(制品)主要用于網絡或移動客戶端流媒體(包括 “互動式” 和 “非互動式”的流媒體),和 數字下載 (又分非限制性,限制性,條件限制性,和綁定式的等等)。
用作于“流媒體” 和 “下載” 的數字大環境下,這過程主要涉及到版權的兩個重要部分:
1)音樂作品著作權(詞和曲);
2)音樂錄音制品著作權(即錄音版權,或稱母帶版權,又屬于音樂作品鄰接權)。
前者可以為 詞曲創作人(現代/流行),作曲家(古典),和代理或管理他們的音樂版權公司(Music Publisher)產生版權收益。后者可以為 錄音版權權利方所產生版權收益,錄音版權權利方,通常為唱片公司,音樂廠牌,音樂制作人,唱片藝人,甚至背景歌手和樂手有時也有部分擁有份額(關鍵看錄音制作時,唱片公司/音樂制作公司的制作合同里寫明這些人怎么分的)。
如果用作于 “流媒體” 和 “下載” 的音樂作品(制品)涉及到影像視聽內容(如MV,電影,電視劇,網絡劇,或網絡綜藝節目等)又會聯系到第三種權利Synchronization Right,即同步權。由于這些不同的權利,涉及到不同的公司、或代理機構,個人等,所以肯定需要和不同權利代表方,分別進行商談。
咱們把情況簡單化,一個音樂平臺最主要就是和管理音樂作品著作權的 音樂版權公司(Music Publisher)以及通常擁有錄音(母帶)版權的唱片公司或廠牌(Record Company/Label)進行商談。
理解這些,又得從這兩個主要涉及的權利方,分別談影響定價的因素。說回周董與快手這次的合作,由于是騰訊音樂的牽線,騰訊之前與杰爾威之間這個合同,周董的杰威爾既管理他自己的音樂作品著作權,又擁有他自己的錄音版權,還有MV涉及到影音同步權。所以就是全套的授權協議。
那么,關于音樂版權授權使用我們如何談判和定價呢?
一、地域范圍:
中國大陸地區?包括港澳臺?全球?音樂平臺服務能夠覆蓋的地域范圍越廣就越貴。全球不是不可能,只是通常與音樂版權巨頭洽談時,貴到幾乎根本買不起,而且也沒有這個必要。通常國內都是大陸地區(不包括港澳臺),所以這就是為啥海外黨時常鏈接不上國內音樂平臺資源的主要原因之一。
授權期限:通常是一到三年一簽,但也不是不可以“永久”,“永久” 可以直到音樂作品(制品)法定版權保護過期失效。授權年限越長越貴。
二、獨家/或專有授權許可
“獨家” 這兩個字就很貴的:合同里會詳細定義“獨家” 到底是指啥。通常,這肯定是和地域范圍,授權期限相掛鉤的。打個比方,某國際三大音樂公司之一 與 某國內音樂平臺,在三年內,僅限中國大陸地區,達成 “獨家“ 音樂版權授權使用 合作。這通常意味著,該國際音樂公司,就不會 與 國內第二家音樂平臺 達成 音樂版權授權使用 合作。然而,要想到的是,如果第一家國內的音樂平臺,”獨家“的使用范圍僅在 ”網頁平臺“,而和第二家國內音樂平臺,達成的”獨家“使用范圍僅在 ”移動手機App“,這兩家音樂平臺同時都可以稱得上是獨家,只是有各自的限定領域。雖然實際的deal都并不是這樣,有點跑遠了,但是理論上還是有可能的(論解讀合同文本的重要性),關鍵看”獨家“所覆蓋的權利范圍,因為這”獨家所覆蓋的權利范圍“的不一樣,價格自然就不一樣了。
”獨家“這個權利包不包括,被授權方在地域范圍內可以將其音樂使用許可再次授權或轉讓給其他第三方。這個權利的有無,也會影響價格。
三、授權版權歌曲庫的質量與其包含的歌曲數量
(以歌曲角度)授權版權歌曲庫的數量:到底是周杰倫的677首,還是某三大國際音樂公司之一的上百萬首?
授權版權歌曲庫的質量:須考慮到:
A.在該歌曲庫中,目前大熱的歌曲占多少比重?1%還是10%?
B.持續性較長的經典歌曲占多少比重?
C.若音樂版權公司代理的某當紅詞曲創作人,或是唱片公司/廠牌旗下某當紅音樂人出新歌了,該新曲目是否自動加入到已授權版權的歌曲庫里?音樂平臺是否具有首發權?授權版權歌曲庫里包含的音樂人人氣和地位 —— 甲乙雙方要價能力誰更強?
授權版權歌曲庫里包含的音樂人人氣和地位Apple Music最初打算在產品推出前幾個月免費試用期,期間不與音樂人進行版稅分成。Talyor Swift寫了份措辭溫和委婉的信說,蘋果你那么高大上的公司要我提供給你免費音樂?這樣不好吧?人家又沒要你免費蘋果手機。Talyor Swift說不干,她音樂版權公司Sony/ATV和她所在獨立廠牌Big Machine,也就不能單獨做主,誰讓人家是女神可以任性呢。然后Apple Music回復說,我給還不行么,不僅給你,其它入駐Apple Music的藝人統統也都給。
甲乙雙方的要價能力誰更強?除了上述行業地位原因影響要價能力,還有就是看談判過程中,兩邊律師團隊之間博弈了。并不單純只是咬文嚼字的游戲,關鍵是雙方的智囊團隊里還得有人會算算數。不同平臺,N種不同分成標準。不同服務類型,N種不同分成辦法。前先來個預付款額,中間來個付款時間,接著來個廣告/訂閱分成,后者再來個最惠待遇等等條條框框。
四、這個音樂平臺是個什么類型?
因為不同類型的音樂平臺,提供類似但又不太一樣的音樂服務。所以合同會寫明白所有被許可方的權利:這個音樂平臺可以怎么用這些授權音樂?流媒體服務平臺:網頁云端?電腦軟件?移動App?兼兩者?或全都包括在內?
A. 非互動性流媒體:如Pandora類似的網絡電臺或是國內的豆瓣FM,用戶只可選擇服務商預先設定好的歌單按次序或隨機播放。
B. 可互動性流媒體:如Spotify、QQ音樂,用戶可自由選擇某一首特定的歌曲進行播放。如果在某段時間內(如一個月,或一個季,或半年,或一年),播放量爆表,或許又得支付額外費用。支持用戶數字下載:(非限制性)永久保存下載(Permanent Digital Downloads; unlimited; or untethered) 限制性下載(Limited downloads; or tethered),包括可播放時間限制(如30天);可播放次數限制(如50次);其它限制性(如綁定)。
C. 授權權利包不包括,手機鈴聲/彩鈴下載?需要注意的是:“傳統的數字下載模式“(非限制性,如iTunes),和流媒體兩者本質不同,所以完全是按照不同標準進行收益分成。但是現在的互動性流媒體都會支持或提供限制性下載服務,所以各種組合就很多了,都可以成為影響價格的因素。
Synchronization Right同步權:我最前面提到過用作于 “流媒體” 和 “下載” 的音樂作品(制品)涉及到影像視聽內容(如MV,電影,電視連續劇,網絡劇等)的權利。到底包與不包括,怎么會是一個價呢?因為同步權往往是音樂著作權中財產權獲取收益的穩定渠道。所以要搞清楚影音同步權,就必須先了解這個權利的來龍去脈以及相關權利談判的重點,音樂權利人或電影制作人才能有的放矢的了解自己所需要的權利和談判方式。
當然,你也可以說,在談判中把相關權利打包談完就好了,但是很多中小公司或中小投資的影視劇,并不像騰訊音樂或網易云音樂等巨頭那樣擁有雄厚的資金實力和變現分發渠道,大多數公司和團隊還是會根據業務需要,獲取相應的最基本的權利種類使用許可。而對于權利人來說,音樂授權的合理細分,也是會豐富著作權中財產權收益的方式之一。
一米觀點
通過影視劇或短視頻中對影音同步權的定義和定價討論,我們可以詳細了解到在音樂著作權授權的過程中,如何科學的談判和授權。之前我在文章獨立音樂人如何跟音樂平臺打交道?中也闡述過,作為獨立音樂人如何跟音樂平臺授權談判和推廣合作。在這里,一米想再分享幾個在音樂著作權授權合作中常遇到的幾個認知誤區,以防我們在某些時候掉入陷阱之中。
誤區一:音著協可以包辦一切?
一首歌的版權包括兩個神圣不可分割的部分:詞曲版權(也就是通常說的著作權)和錄音版權。音著協只管詞曲版權,而且僅限是在音著協注冊的音樂人的詞曲版權。而且,因為錄音版權不歸音著協管,節目現場如果錄音上線,還需要錄音版權人的許可。所以,并不是給了音著協交了版權費就可以為所欲為了,還要看相關創作者有沒有在音著協注冊,以及有沒有涉及錄音版權的使用。
誤區二:翻唱沒賣錢就不算侵權翻唱一首歌?
上傳到音樂平臺,沒有收入,也算侵權嗎?你把翻唱的歌曲錄制下來,上傳到音樂平臺,這一過程,已經涉嫌侵犯錄音版權了。歌曲在音樂平臺公開播放,也涉嫌侵犯著作權。哪怕你有給詞曲作者署名,但如果事先沒有獲得授權,都算侵權。這種情況很常見,以前主要是獨立音樂人翻唱,因為沒什么名氣,所以關注度不高。近年來,很多翻唱的歌曲都上傳到平臺上,翻唱侵權越來越受到關注。
誤區三:八小節相似才算抄襲?
國內外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幾小節相似算抄襲。國外有專攻音樂的律師曾經撰文提醒音樂人,1秒都有可能構成抄襲,看法官怎么判。而在中國,音樂作品是否構成抄襲,法院通常會采用“接觸加實質性相似”的判斷原則。實質性相似由專業機構來鑒定。
誤區四:自己日常做視頻使用,不商用,就不算侵權?
判斷是否侵犯著作權并不在于使用場景,而在于使用者是否取得了著作人的允許。內容的非商用并不意味著可以隨意使用網上下載的音樂,只要有公司在未取得授權就將音樂進行剪輯和公開傳播的行為,都屬于侵犯了著作權。
誤區五:QQ音樂、網易云音樂上我付費下載的音樂,我就能隨意使用?
在沒有獲得授權的前提下,隨意在視頻中添加從音樂平臺上免費或付費下載的音樂進行傳播,都是一種侵犯了著作權權益的行為。因為QQ音樂或網易云音樂等流媒體,它提供的下載、試聽、會員服務都是指在平臺內用戶收聽的行為,而不能作為商用音樂進行授權。現在短視頻、直播大熱,比如我們需要一首歌作為短視頻的背景音樂,同時該視頻會在互聯網上進行傳播,在這樣的前提下,我們需要拿到詞、曲版權,錄音版權,表演者權益的同步權及互聯網信息傳播權。同時音樂版權的收費會根據使用的區域、使用授權的年限來獨立計費。音樂在短視頻創作時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音樂與視頻兩者相輔相成,維護版權即是保護原創音樂。
如今,音樂版權正版化是大勢所趨,內容創作者要樹立版權意識,主動進行音樂作品著作權登記,尊重他人勞動成果,才能推動整個行業的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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