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師范大學本科生轉專業管理辦法(修訂)
錄入時間:2012/3/16 9:32:00 來 源:中音在線 [音樂教程]
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和福建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工作的通知》(閩教學〔2010〕11號)、《關于進一步規范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轉專業的通知》(閩教學〔2011〕35號),以及我校《普通本專科學生學分制學籍管理實施細則》(閩師教〔2011〕14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學生轉專業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現實性原則。學生轉專業工作應以符合各專業現有辦學條件和保證各專業正常教學秩序為前提。各專業轉出人數一般不超過本專業、本年級在校生數的8%,轉入人數一般不超過本專業、本年級在校生數的10%。
2.注重個性發展原則。開展學生轉專業工作,目的是因材施教,尊重學生的志向、愛好,發揮學生的個性、專長,進一步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3.公正性原則。為保證公正公平,合作辦學項目的學生只允許轉入同樣開展本項目的其他專業;藝術類、體育類專業的學生不得轉入非藝術類、非體育類專業,非藝術類、非體育類專業的學生也不得轉入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師范類專業的學生不得轉入非師范類專業,非師范類專業的學生同樣不得轉入師范類專業。
4.程序正當性原則。學生轉專業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要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完善制度,規范程序,謹慎操作,嚴格把關。
第二條 確有專長、對所申請轉入專業具有濃厚的興趣并具有一定的基礎、轉專業后更能發揮其專長的學生,原則上均可提出轉專業申請,但具有以下情形者,不得申請轉專業:
1.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2.經轉學進入我校學習者,或已有一次轉專業經歷者;
3.招生錄取時確定為定向生或委托培養者;
4.招生錄取時有特殊要求或以特殊形式招生錄取者(如普通專科升入本科、單獨招生、注冊入學、預科班、民族班的學生等);
5.應予退學者。
第三條 符合轉專業要求的學生,在學期間有一次申請轉專業的機會,安排在第一學年第二學期進行。
第四條 學生轉專業工作程序
相關學院成立由分管教學工作、學生工作領導,以及專業負責人、相關專家和教務工作負責人等組成的學生轉專業工作小組,負責學生轉出和轉入申請的審核工作。要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受理學生轉出專業的申請;對學生轉入申請的,要認真考核、嚴格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