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完善國家職業標準體系,為文化藝術類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提供科學、規范的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委托文化部文化藝術人才中心組織有關專家制定了《民族樂器演奏員(揚琴演奏員)國家職業標準》(以下簡稱《標準》)。
一、本《標準》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為依據,以客觀反映本職業的水平和對從業人員的要求為目標,在充分考慮經濟發展、社會文化藝術進步和消費觀念變化對本職業影響的基礎上,對職業功能、工作內容、技能要求和相關知識作出了明確規定。
二、本《標準》的制定,遵循《國家職業標準制定技術規程》的要求,既保證了《標準》體例的規范化,又體現以職業活動為導向,以職業能力為核心的特點,同時也使其具有根據社會文化藝術發展水平進行調節的靈活性和實用性,符合演奏、教育、培訓、鑒定和就業工作的需要。
三、本《標準》依據有關規定將本職業分為五個等級,包括職業概況、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個方面的內容。
四、本《標準》是在各有關專家和實際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參與編寫和審定的人員主要有(按姓氏筆畫排序):于慶祝、項祖華、桂習禮、高增培、諶向陽、黃河、雷達。
五、本《標準》業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文化部批準,自2004年7月27日起試行。
揚琴演奏員國家職業標準
1.職業概況
1.1 職業名稱
民族樂器演奏員(揚琴演奏員)。
1.2 職業定義
從事揚琴演奏的人員。
1.3 職業等級
本職業共分五個等級,分別為:五級揚琴演奏員(國家職業資格五級)、四級揚琴演奏員(國家職業資格四級)、三級揚琴演奏員(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二級揚琴演奏員(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一級揚琴演奏員(國家職業資格一級)。
1.4 職業環境
室內,常溫(即適用于器樂演奏的各種環境)。
1.5 職業能力特征
手指、手臂靈活,動作協調,聽覺敏銳,具有較強的音樂表達能力。
1.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畢業(或同等學歷)。
1.7 培訓要求
1.7.1 培訓期限
全日制藝術院校,根據其培養目標和教學計劃確定。晉級培訓期限:五級演奏員不少于300標準學時;四級演奏員不少于350標準學時;三級演奏員不少于400標準學時;二級演奏員不少于400標準學時;一級演奏員不少于400標準學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