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 培訓教師
具有一定的文化藝術修養、揚琴演奏理論知識、專業技能和藝術表現能力,掌握多種演奏技法,能夠獨立演奏揚琴作品,具備教學經驗。培訓五級、四級人員的教師最低應取得本職業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培訓三級人員的教師最低應取得本職業二級職業資格證書或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培訓二級、一級人員的教師應取得本職業一級職業資格證書,并有2年以上本專業教學工作經驗或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培訓三級以上人員的培訓機構,應組成教學小組,由教學經驗豐富的教師擔任組長。
1.8 鑒定要求
1.8.1 適用對象
從事或準備從事揚琴演奏職業的人員。
1.8.2 申報條件
1)五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 藝術院校的附中畢業生、藝術專科學校的中專畢業生及具有相關學歷證書者。
(2) 接受正規專業學習滿3年。
(3) 參加五級正規培訓,達到標準學時數,并取得結業證書。
(4) 在本職業工作滿2年。
(5) 獲得文化部門認可的區、縣級比賽前十名或取得社會藝術考級七級以上證書。
2)四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取得五級職業資格證書后,在本職業工作滿3年。
(2) 取得五級職業資格證書后,在本職業工作滿2年,參加四級正規培訓,達到標準學時數,并取得結業證書。
(3) 藝術院校專科及以上在校學生或具有相關學歷證書者。
(4) 在本職業工作滿7年。
(5) 獲得文化部門認可的地、市級比賽前五名。
3)三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取得四級職業資格證書后,在本職業工作滿3年。
(2) 取得四級職業資格證書后,在本職業工作滿2年,參加三級正規培訓,達到標準學時數,并取得結業證書。
(3) 藝術院校專科及以上畢業生、文藝院團四級專業演奏員或具有相關資歷者。
(4) 在本職業工作滿12年。
(5) 獲得文化部門認可的省、部級比賽前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