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校考
參加藝術類本科專業校考的考生必須獲得《省級統考本科合格證書》(除泉州師范學院音樂學<南音方向>專業外)。考生須持本人《藝術類專業準考證》、《省級統考本科合格證書》和二代居民身份證按時到校考考點報名并參加與省級統考相同專業類別的考試。未取得《省級統考本科合格證書》的考生,不得參加藝術類本科專業的校考,否則其校考成績無效。
省內高校(除部、委屬院校及省教育廳批準的院校外)藝術類專業招生和省外所有的民辦高校、獨立學院的藝術類本、專科專業招生,均應直接使用省級統考成績,學校不再組織校考;其他院校藝術類本科專業招生可直接使用省級統考成績,如有要求校考的可在省級本科統考合格考生范圍內組織實施。校考的時間、地點、考試科目均由招生院校按教育部有關要求自行確定,并在招生簡章中向社會公布。我省確定福建師范大學為省外院校在我省校考的考點。如要求在我省設點組織校考的,須于2011年12月31日前向省教育考試院提出申請,經同意后與福建師范大學簽訂協議。在我省設點的校考工作由招生學校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實施,并接受我省教育考試院的指導與監督。校考合格標準由招生院校根據各專業的特點和要求自行確定。
校考院校應在學校網站上公示合格考生名單、發放校考成績合格證書,并于4月15日前將校考合格考生名單、校考成績報錄省教育考試院網站,同時將加蓋公章的“校考合格考生名單”用特快專遞寄“福建省教育考試院”(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北環中路59號,郵編350003),作為核準考生是否可以投檔以及錄取的依據之一,逾期不予受理。
經省教育廳批準,我省下列院校的招生專業可組織校考:
(1)泉州師范學院音樂學(南音方向)專業;
(2)福建師范大學音樂表演(圓號、長號、小號、長笛、雙簧管、單簧管、巴松、大提琴、小提琴、嗩吶、琵琶、二胡、揚琴、中西打擊樂器、貝司、笙、笛子、古琴)專業;
(3)福建師范大學、廈門理工學院空中乘務方向專業。
二、招生簡章與招生計劃
(一)招生簡章
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制訂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同時向社會公布。
(二)招生計劃
1、除按照教育部規定可以不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下簡稱來源計劃)的藝術類專業外,其它藝術類本科專業及所有的藝術類高職(專科)專業均須編制來源計劃。
2、我省藝術類專業招生錄取實行“平行志愿”投檔模式,并分別按文科、理科投檔,藝術類來源計劃必須按類分文、理科編制并公布。
3、編制來源計劃的網上校對時間及工作要求由我省教育考試院另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