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藝術類第10、11位編排為:31和35為文科美術,32為文科音樂(含舞蹈),33為文科播音主持,34為其它藝術文科(不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美術、音樂、舞蹈、播音與主持專業考試的考生);71和75為理科美術,72為理科音樂(含舞蹈),73為理科播音主持,74為其它藝術理科(同34);第12至14為順序號。
報考運動訓練、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單獨招生考生的考生號編排分兩種情況:兼報(參加統考)的考生按正常的科類編排;單報(不參加統考)的考生第9位為‘7’,第10位為‘9’, 第11至14位為順序號。
報考經教育部批準的北京聯合大學、長春大學等單獨招收殘疾考生(不參加高考)的考生號編排為:考生號第9、10位為‘99’,第11至14位為順序號。
8、符合下列有關條件的考生,報名時須出具相關材料:
(1)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被評為或獲得:①省級優秀學生;②省級三好學生;省級優秀學生干部;③全國中學生奧林匹克競賽數學、物理、化學、生物、計算機學科省級賽區一等獎(含)以上且經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公示的考生;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一、二等獎者;“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及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的考生;④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國家舉辦的全國性體育比賽中獲前六名或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的考生(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須持相關表彰證書、獲獎證書或國家運動技術等級證書,并填寫相關登記表。
。2)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考生,須持市級(含)以上僑務辦公室證明及相關材料。
。3)臺灣省籍考生,須持省臺灣同胞聯誼會證明及相關材。
。4)①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和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軍人、殘疾人民警察考生;②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考生。須持有關證書和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證明。
。5)少數民族考生,須持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二代)原件經審查后留復印件備查。
(6)報考高校舉辦的少年班考生,須持有關高校發給的準考證。
以上各類考生的證明材料和相關登記表,由各縣(市、區)招辦初核整理,各市級招辦復核并匯總造冊后報省招考中心審核,審核(測試)合格,并進行公示后,錄取時享受國家規定的相關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