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了近期《中國音樂教育》上關于音樂考試問題的討論,給我許多啟發結合音樂學科的特點和現狀以及音樂學科測評等問題的思考,談談自己的想法,希望得到同行們的指正。
一、音樂學科的特點
音樂的特點在于它的情感性和形象性。音樂教育是憑借審美感受來進行的,而審美感受是在輕松自如的情境中,用音樂進行情感交流方式來完成的。音樂是聽覺藝術,它具有不確定性。作為情感藝術的音樂又具有鮮明的形象性,通過有組織的音響,如音的高低、節奏的變化、力度和速度的對比和豐富的音色等使人心靈產生共鳴,再通過聯想、想象等間接地表現客觀世界,這就是音樂能夠直接觸動聽者心靈,而區別于繪畫中的摹擬,語言中的描述,攝影中的再現。
有經驗的老師往往借助音樂形象促進學生對音樂的感受、理解和表現。因為音樂形象在音樂中最易被感知,特別是在學習音樂的初級階段,形象與情感的聯系更加密切。唱歌教學中以情帶聲,聲情并茂就是這個道理。所以音樂教育活動的本質是促進學生感受美和表現美。音樂學科是以審美為主要特征,音樂教育的主要特點是以情動人,以情感人,是以培養人的審美情感為主要目標,而不是以技能及知識獲取多少為目標,這是音樂學科與其他學科最大的也是最根本的區別。如果我們用一般學科考試的方式、方法來對待音樂學科的考試,不僅難以對學生的學習效果進行科學的、準確的測評,而且能會背離音樂學科自身的規律及其特征。
二、音樂考試的現狀與音樂統考的可能性
音樂的知識和技能只是感受音樂和表現音樂的手段而不是音樂教育的最終目的。我們要培養的是學生對音樂的感受與表現力。一個學生可能唱不好也奏不準,但他對歌曲、樂曲的感情體驗可能與他演唱、演奏情形不同。我們現行的音樂考試辦法主要是考查學生學掌握音樂知識和技能獲得的水準,卻難以確定一個學生音樂教育整體目標達到的水平。這是由當前音樂教學現狀諸多方面因素決定的。至于各校實際考試具體操作上的問題就更多了。
至于統考問題,困難首先是城鄉音樂教育環境、師資、設備等的巨大差異,甚至在重點與非重點校之間的差異也很突出。全國音樂教育水平如此不平衡,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將音樂課列入統考(高考、中考)記入升學成績,這樣的競爭是不公平的。再則,以現行的考試方法怎能完成統考任務?以我校為例:周課時14節、每班50多人,每個學生演唱、演奏、視唱分別進行,需要很多時間。實際上是無法操作的。
三、建立音樂學習水平測評的設想與探索
音樂學科學生學習班水平的測評應以音樂教學目標為標準,它必須建立具體的、行為化的、可操作的分項標準。制定出一套適合現階段音樂教學的測評體系和方法,這無疑是我們面臨的課題。
通常,學生學習水平的測評按測評結果形式分為定量法和定性法,按類型又可分為主觀測評和客觀測評、綜合與單項測評等。針對不同的對象、內容、層次,使用不同的方法對學生進行音樂學習水平測試和評估,所以要制定出科學的音樂教學測評體系首先要從理論上進行多方面的論證,在實踐中逐步摸索積累經驗。逐步敗革完善我們多年來習慣進行的音樂課堂考核辦法。在短期內拿出一整套科學的音樂教學測評體系是比較困難的,因為重要的是測評的科學性及其正確的操作。
我市教研室制訂的《學生音樂學習水平測評方案》是在這個方面的有益探索與嘗試。現將測評方案介紹如下:
測評方案包括:測評的依據、基本原則、項目和方式、等級四方面。其中基本原則,是“面向全體學生,提高全面素質,體現美育特點“,提出了指導性原則、基礎性原則、全面性原則、科學性原則和客觀性原則。在項目和內容上設有音樂知識、音樂能力、品德教育三個項目和七項內容:1、唱歌能力考查。指定一人或多人演唱;或由學生選曲演唱。2、欣賞能力考查。以課堂口頭提問、答卷;隨堂進行實音測驗(聽錄音、筆答試卷)。3、器樂能力考查。指定一人或多人演奏;或由學生選曲演奏。4、視唱能力考查。教師提供視唱曲,指定一人或多人視唱;或實音測驗(聽錄音、筆答試卷)。5、聽音能力考查。由教師用琴提供音響,由學生回答或模唱。6、音樂知識考查。采用口頭提問和筆答。7、學習品質考查。音樂課學習態度、表現。評價內容比例為:音樂各項能力考查的得分為80%,音樂知識考查得分為10%,學習品質考查得分為10%,評價采用等級制,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得分85分以上為優秀,70-85分為良好,60-70分為合格,60以下為不合格。試題難度控制平均分為80分左右。優秀率為23%,良好率為71%,合格率6%,基本上不出現不合格。每學期考查不少于以下次數:唱歌2次,樂器1次,視唱和聽音1次,欣賞和音樂知識1次,學習品質1次。
我校在實施測評方案的實際操作中,體會到它符合音樂學科特點,能夠體現對學生音樂學習的綜合評價。例如:多樣、靈活的測評方式、方法,特別是試題難度控制和平均得分率的規定,更是體現素質教育中面向全體,基礎教育,培養能力的原則。
總之,音樂課是九年義務制中小學階段的必修課程,通過考試對其教學質量進行測量與評價是無可非議的,但作為升學考試成績的一部分進行統考筆者以必須慎行,素質教育中的音樂教育是面向全體、基礎、普及的大眾教育,在教育中應體現其主體性,提高其音樂文化基本素養,達到音樂教育的根本目標,通過音樂培養高尚、完美的人。我想主張升學考試增加音樂成績無非是“利用考試指揮棒”、“使音樂也擠上應試教育的末班車”、“通過統考引起社會、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對音樂教育的重視”,但是這樣做將會給已不堪重負的學生再加一門統考科目。用發展的眼光看,現行的教育制度和考試辦法將會不斷完善。重要的是音樂學科的統考很可能會使音樂教學偏重音樂知識與技能,而偏離音樂學科自身的特點和規律。
(天津市第四中學 潘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