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試性質和目的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音樂術科統一考試(以下簡稱音樂術科統考)是面向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進行的專業基礎技能測試。是我省普通高考的組成部分。主要考核或檢測考生對音樂理論基礎的掌握程度;音樂聽覺能力、識譜能力,演唱或演奏能力及表現能力;嗓音條件或器樂演奏的生理條件。選拔出具有音樂專業學習潛能、畢業后能從事音樂教育等工作的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合格新生。
二、考試項目
音樂術科統考總分滿分100分。
考試項目包括:
1. 必考項(占30%):視唱練耳和樂理
2. 主考項(占55%):聲樂、鋼琴或器樂
3. 副考項(占10%):鋼琴或聲樂
4. 加試項(占5%): 器樂、鋼琴或舞蹈
說明:① 考生必須參加必考項、主考項和副考項的考試。
② 當主考項是聲樂時,副考項應是鋼琴,加試項為器樂或舞蹈。
③ 當主考項是鋼琴時,副考項應是聲樂,加試項為器樂或舞蹈。
④ 當主考項是器樂時,副考項應是聲樂,加試項為鋼琴或舞蹈。
三、考試成績計算辦法
必考項、主考項、副考項、加試項均按照滿分100分進行評分,考生音樂術科考試的總分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總分 = 視唱練耳得分×20% +樂理得分×10% +主考項得分×55% +副考項得分×10% +加試項得分×5%
四、考試內容、形式和評分標準
音樂術科統考具體要求見各項目考試內容、形式和評分標準。
(一)聲樂考試內容、形式和評分標準
1. 考試目的
聲樂是考生的主考項或副考項之一。
通過考生的演唱,測定考生的嗓音條件、演唱方法、音樂表現等。
2. 考試內容和形式
以聲樂為主考項或副考項的考生現場背譜演唱歌曲一首,曲目由現場抽簽決定。
抽簽曲目共三首,由考生提供,范圍是中外民歌、藝術歌曲、創作歌曲和歌劇詠嘆調(不包括通俗歌曲)。
說明:①一律采用由考場提供的鋼琴伴奏,考生不可自帶伴奏及伴奏帶。
②主考教師可根據具體情況調整考生演唱的時間。
③考生提供的抽簽曲目不得重復,考生須現場提供三首不同的歌譜或伴奏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