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評分標準
聲樂考試滿分100分,評分根據以下幾個方面:
(1)嗓音條件
要求音色明亮、圓潤、音質干凈,聲音有較大的可塑性,發音、呼吸器官無疾病,自然音域達到十二度左右。
(2)演唱方法
發聲方法基本正確,無不良發聲習慣,呼吸、聲音通暢,吐字清晰。
(3)音樂表現
能較準確地運用普通話或原文演唱中外歌曲,能較好地表現歌曲情感、歌詞,音準、節奏準確,旋律流暢。
注:①考生應符合招生規定的身高要求,并且五官端正。
②考生提供和演唱的抽簽曲目必須符合考試要求,否則予以扣分處理。
(二)鋼琴考試內容、形式和評分標準
1.考試目的
鋼琴是考生的主考項、副考項或加試項之一。
通過考試測定考生的鋼琴演奏水平、綜合表現能力和生理條件。
2.考試內容和形式
(1)以鋼琴為主考項的考生現場彈奏兩首作品,其中背譜彈奏奏鳴曲快板
樂章一首,曲目自選;視譜彈奏車爾尼練習曲一首,曲目由現場抽簽決定。
抽簽曲目分兩個級別組,考生可根據自己的鋼琴程度選擇其中一個級別組,然后在選考的級別組中抽簽決定考試曲目。
抽簽曲目組如下:
第一組:車爾尼299練習曲第12、14、30首。
第二組:車爾尼740練習曲第11、17、21首。
(2)以鋼琴為副考項或加試項的考生現場背譜彈奏一首作品。曲目自選,范圍是奏鳴曲快板樂章、樂曲和練習曲。
說明:①考生彈奏練習曲的速度應接近原譜的速度,反復記號不用反復彈奏。
②主考教師可根據具體情況調整考生演奏的時間。
3.評分標準
鋼琴考試滿分為100分,評分根據以下幾個方面:
(1)具有正確的演奏方法、演奏姿勢。
(2)樂曲演奏規范、流暢和完整,基本功扎實,具有正確把握節奏、力度、
速度及音色的能力。
(3)能較好地體現樂曲的內容與風格,具有較強的樂感和藝術表現力。
(4)作品的程度及考生所完成的質量。
注:①考生必須具有學習鋼琴的生理條件:十指沒有殘疾,手指有一定的靈活性和協調性,大指和小指能伸開八度。
②考生演奏的抽簽曲目必須符合考試要求,否則予以扣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