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承人職業化:少數民族音樂遺產保護的時代之路
【關鍵詞】少數民族音樂遺產;傳承人;職業化【中圖分類號】G127 【文獻標識碼】A近二十年來,伴隨中國加入聯合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4)和昆曲、古琴藝術、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藝術、蒙古族長調民歌等先后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①、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的建立(2006)等重大事件,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全面啟動,中國民族音樂的研究進入了“非遺時代”。學術界圍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價值、保護、傳承、開發等議題展開了豐富深入的研究。
關于保護、傳承與開發,有學者系統提出了“開展全國性普查”“建立四級名錄體系”“制定傳承人登記制度”“建立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建立資料庫、數據庫”“確立傳承人口述史制度”等保護方法和“以人為本”“整體保護”“活態保護”“民間事民間辦”“原真性保護”“獨特性保護”“就地保護”“瀕危遺產優先保護”等保護原則[1]。
針對少數民族音樂的特點,學者們還分別就保護提出了樹立文化自覺觀念、加強少數民族音樂的搜集整理和研究、在現代社會構建少數民族音樂的生存空間、建立少數民族音樂博物館和傳承基地、創立少數民族音樂節日、利用現代傳媒擴大少數民族音樂影響、保護少數民族音樂的生存環境和傳承人、將少數民族音樂引入課程、成立少數民族音樂專業表演團體、舉辦少數民族音樂比賽和展演、加大保護經費的投入、進行市場化開發、激勵局內人的傳承動力、形成層次化的保護格局、完善國家傳承與自然傳承并行的機制、探索多元化保護模式、加強少數民族語言的傳承、充分發揮民俗節日及文化空間的作用、重視跨界民族音樂的交流和研究、完善學校教育傳承機制、建立五級體系的“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少數民族音樂)數據總庫”、協調調動全社會的各種力量、將保護工作落實到基層、開展可持續性旅游開發、建立名錄退出機制、完善法律法規、建立文化遺產彩票基金籌集少數民族音樂保護經費等策略[2]。
這些成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都有一定的積極作用,有的已在實踐中得以應用。結合國內外經驗、文化發展規律和現實種種表現,筆者認為,當下對少數民族音樂遺產的保護,還可以考慮促進傳承人職業化這一路徑。
一、傳承人職業化是少數民族音樂遺產活態存續的保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一些國家已有半個世紀以上的經驗。這些國家雖然在保護措施上不盡相同,但成功的經驗中有一條是相同的,那就是促進傳承人群的職業化。如日本的“人間國寶”,就是在政府的經費資助下以傳承“技藝”為業;韓國的“國家無形文化財”保有者們除了從事政府經費支持下的傳承和研究,還經常奔走于各演出場地,為各類對象進行表演,事實上已以傳承和表演為職業;泰國也是對被選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者的藝術家“每月發給薪水,終身享受醫療保健,死后由國家負責殯葬。”意大利西西里傀儡戲自20世紀50年代后,因“娛樂方式的增多和電視的出現,以及西西里島城鎮社會的變化”“大量木偶藝人被迫放棄了他們的職業”而衰落,后來意大利政府通過一系列舉措,鼓勵更多的青年人以木偶藝術為業,使木偶藝術又重新成為了西西里的亮點[3]。
縱觀中國民間音樂藝術的發展歷程,總體上也呈現出一個特點:在自覺的范疇內,職業化程度越高的樂種②往往越具社會影響力和發展活力。特別是宋元以降,一些民間音樂逐漸進入商品經濟行業,取代了宮廷音樂的主流地位,職業化即是一個重要的動力。諸宮調、雜劇、南戲等的興盛,與其表演、創作主體的職業化密切相關。二十世紀初,西樂東傳,傳統民間音樂受到多重擠壓,但仍有不少樂種獲得了發展,如京劇、京韻大鼓、江南絲竹、蘇州評彈、廣東音樂等,這些樂種的一個共同點是均有杰出的職業藝術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國家成立了許多專業劇團和藝術學校,吸收大量優秀的民間藝術家進入“體制內”,讓他們得以成為職業化的民間音樂表演者和傳授者,對民間音樂的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
相較于職業化程度高的樂種,“族群性樂種”的傳承對小環境的依賴性要強很多。現已被列為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的少數民族音樂,大部分來自民間。少數民族民間音樂除了具有音樂藝術普遍的審美、娛樂等功能外,往往還承擔族群認同、族群教育、族群交際、族群歷史傳承等功能。所以,少數民族民間音樂往往具有群體性、全民性,多通過實踐記憶的方式集體傳承。這種傳承方式受群體生活的地理空間和生產關系影響很大。也就是說,一旦群體生活的地理空間和生產關系發生重大變化,他們的民間音樂傳承也很有可能受到重大影響。
近百年來,由于政治、經濟、科技等領域的深刻變革,社會分工更加深化、廣化,行業更加細化。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在國際潮流、國內發展、信息技術等復雜因素的影響下,人們對美好生活有了更新的定義,對生活質量有了更高的追求,不少原本屬于人人必備的生產生活技能逐漸衍生為一種職業,有了專門的從業者。職業細化的一個直接影響即是生產關系的變化。以作為許多少數民族樂種存續基礎的農業生產為例,在傳統農業社會中,一個合格的農人應該要掌握從播種到收獲的全套本領,農忙時節,家庭的力量不足以完成生產所需,則需要鄰里互助。
現代農業已改變了這種生產模式,個人操作一臺農業機器,就可以解決若干農戶的生產問題,甚至在我們這樣一個幅員遼闊的國家,由于南北氣候的不同,農時有漸次差異,農業機器還可以循農時大區域作業。簡單的商業交易模式取代了村寨內部傳統的互助模式,必然會動搖以集體互助的生產關系為存在基礎的少數民族民間音樂的族群性。曾經在集體互助時代人人必會的音樂技能,也會像其他生產技能一樣,若不能實現職業化,可能就會因為現實的不再需要而消失。
少數民族音樂遺產和其他一些能創造出物質的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同。后者在今天仍能用于生產具有經濟價值的商品,大多數在傳統社會中就已實現職業化。而少數民族民間音樂在傳統社會中多為民族成員群體生產生活的組成部分,通常不作為商品參與經濟活動,很少用于直接創造經濟價值。在當下這樣一個商品經濟空前繁榮的時代,民間音樂的經濟價值開發成了一個須直面的問題,無論是作為保護主體的政府、學界、商界、新聞傳媒界,還是作為傳承主體的傳承人,都不得不考慮民間音樂的價值變現,其中就包括經濟價值變現。當傳承成為一種職業,民間音樂的傳承人專職于傳承保護和發展工作,既可以讓民間音樂的部分屬性和功能得以保存,也可在獲得經濟保障的狀態下得以傳承和發展。
少數民族音樂遺產傳承人職業化,也是遺產本身的一些特性和存在狀態決定的。少數民族民間音樂雖具有多重屬性,但其首先是表演藝術。表演藝術必然要強調審美性、娛樂性,其它社會功能的實現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審美與娛樂這兩個特性的。上文所述歷史上發展較為突出的民間音樂,大多即得益于職業化后,從業者將其發展得更具審美性和娛樂性。藝術美雖源于生活,但卻要求高于生活。如果藝術技能僅停留在基本生活技能的層面,組織形式松散粗糙,就難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需要。不可否認,傳承人表演技能的不夠精致,也是促成一些民間樂種式微的原因。傳承人職業化,可以使其更專心于技藝的發展與提升,創造出更精致的審美對象,才有可能吸引更多的受眾。同時,受眾的增加,也會促進樂種的發展。
二、少數民族音樂遺產傳承人職業化已具備了相應的社會條件在歷史上,由于諸多原因,我國的少數民族多聚居于邊疆和相對閉塞的地區,生產力相對低下,經濟基礎相對薄弱,不具備民間音樂職業化的條件,也沒有民間音樂職業化的強烈需求。雖然大多數少數民族聚居區,都有被公認為“師”的民間樂人,但他們的音樂活動也多呈公益性,并非純粹的職業行為。但在今天這個時代,國家政策的普惠和交通、通訊的普及,少數民族地區與其他地區的經濟基礎已無多大差別。在承續民族傳統的同時,許多少數民族群眾也主動地追求現代文明。多元文化的全民共享、經濟活動的一體運行,為少數民族音樂的發展帶來了壓力,也為少數民族音樂傳承人職業化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條件。
(一)社會成員文化素質普遍提高,對文化多樣性的需求成為一種普遍的現象。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制定的民族政策,強化了“五十六個民族是一家”的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各民族在政治上獲得了平等的地位,在文化上確立了相互尊重的意識。特別是改革開放四十余年來,在廣泛的國際交流中,各民族群眾大多開闊了眼界,對不同的文化有了更多的包容,甚至熱愛。少數民族音樂不僅在民族內部發揮著傳統的社會功能,也成為許多“局外人”樂于接受的藝術品,這為少數民族音樂傳承人職業化提供了市場條件。
(二)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生活已進入新的歷史階段,民眾對土地的依附性大大減弱,生計方式多樣化。2020年,中國的廣大鄉村步入振興階段。史無前例的脫貧攻堅戰,不僅讓全民擺脫了絕對貧困,更讓1000多萬人民通過易地搬遷,迎來了新的生活環境。易地扶貧搬遷主要是基于“一方水土不能養活一方人”的事實,將經濟脫貧作為核心目標,把分散居住在環境貧瘠地區的人民群眾集中搬遷到更適宜生活的地方居住,徹底改善原本生活在這些地區的人民群眾的絕對貧困狀況。由于歷史的原因,少數民族群眾成為易地扶貧搬遷的主要對象。眾所周知,民間音樂與環境有密切的聯系。通常而言,傳承主體生活環境的改變,對民間音樂往往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但易地扶貧搬遷的安置方式,雖在很大程度改變了涉遷地區的民族文化生態環境,但生計方式的改變和經濟狀況的改善,為少數民族音樂遺產的保護和發展提供了物質基礎和社會需求,為少數民族音樂遺產傳承人職業化提供了可行路徑。
三、少數民族音樂遺產傳承人職業化的路徑目前,少數民族地區的產業發展呈現出多樣化態勢。受制于產業發展狀況的民間音樂,在不同產業支持的地區,可以探索不同的保護發展模式。相應地,傳承人職業化也可以選擇不同的路徑。
(一)文旅模式。文化與旅游結合發展是目前鄉村振興中常見的做法。這種做法讓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得以在旅游景點向更多的人群呈現,當然也包括少數民族音樂。旅游景點收入的相對穩定性和長期性,可以讓少數民族音樂遺產傳承人將從事民間音樂表演成為自己的主要生計來源,藉此可采取一些補充措施(如額外津貼、傳承補助等)鼓勵他們在從事音樂表演的同時開展傳承活動。
(二)公司模式。易地扶貧搬遷推進了鄉村城鎮化、村民市民化的進程。城鎮的市場經濟模式也可用于推進傳承人職業化。近代中國,一些原本形成于農村的樂種,就是因為進入了城市,應市民之需改革后發展成熟起來的。本質上就是城市促成了民間藝人的職業化。近年來,隨著易地扶貧搬遷和其他原因的流動,不少少數民族群眾從村民變成了市民。“互助”基本被“分工”取代,生活中的許多需求(包括非物質文化)均可通過貨幣購買。民間音樂這樣的非物質文化也成為了商品。故可引導、支持少數民族音樂遺產傳承人遵循市場經濟規律,成立演出服務公司,通過提供各類演出服務獲得生計支持,進而保證少數民族音樂遺產的生命力。
(三)班社模式。民間樂種中,有不少都是“集體項目”,需要多人的配合才能完成表演。由此,歷史上就形成了樂班、戲班等組織。這些班社,本質上就是民間樂種的傳承集體。但我國目前執行的傳承人認定制度,主要只認定個體傳承人,這種做法的優勢是強化了個人的地位和責任,但同時也對一些需要集體傳承的遺產項目造成了負面影響。如果在傳承人名錄中,根據樂種的特點,加入體現集體作用的“班社”,既可以減輕個體傳承人的傳承壓力,也可以鼓勵班社成員積極參與遺產傳承,并以班社的名義開展活動,獲得經濟收入,保證傳承活動的可持續開展。即便不能給予“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名分”,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鼓勵少數民族音樂遺產傳承人群自發成立班社,如實行班社注冊制,將民間班社納入文化社團管理,并予以法人權利,讓班社以市場主體身份參與文化傳播和經營活動等。
(四)其他模式。近年來,一些少數民族地區的傳承人根據社會發展和自己的實際,出現了職業化自覺。如在苗族、侗族聚居的黔東南地區,陸續出現了一些傳承人自發辦起的民族文化傳習所,這些傳習所往往匯聚了多位歌師、樂師,他們“有教無類”,義務向民族音樂愛好者教授他們擅長的苗歌、侗歌、蘆笙、侗琵琶、牛腿琴和侗戲等民族民間音樂,甚至會通過村寨節日里的“組團互訪”等習俗讓學習者在實踐中體會、養成。同時,他們往往利用團隊的影響,有償為企業、公司的開業、慶典、年會和鄉民的婚喪嫁娶等提供民族音樂表演服務,也會與政府部門密切配合,“承包”一些演出和傳承人培訓任務,解決傳習經費問題。
四、少數民族音樂遺產傳承人職業化的原則少數民族音樂遺產與其他新興文化、時尚文化相比,有自己的獨特價值。少數民族音樂遺產的傳承與發展還需要充分考慮保護這些獨特的價值。傳承人職業化,在促進少數民族音樂遺產發展的同時,也可能因為對經濟利益的追逐,而讓遺產受到壞的影響。為此,在傳承人職業化過程中,應堅持一些保護原則。
(一)文化自信與文化自覺。少數民族音樂遺產具有民族性和傳統性。職業化的傳承人,要對本民族的文化有足夠的理解和自信,要有傳承本民族傳統文化的責任感,要遵循民族文化傳統精神,堅持民族文化特色。
(二)表演與傳授相結合。職業化的少數民族音樂遺產傳承人,不僅要從事民族音樂表演活動,還要從事民族音樂的傳授活動。既要滿足于普通受眾的文化需要,也要讓民族音樂通過自己的教授實現代際相傳。職業化的一個目的,就是要讓表演更精致,傳授更專業。
(三)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兼顧。提倡職業化,其中一個目的就是讓傳承人利用自己的技藝在傳承民族音樂的同時,獲得足夠的經濟收入,保障正常的生活需要。但少數民族音樂遺產傳承不應只考慮經濟效益,還要充分考慮社會效益。不考慮社會效益,那少數民族音樂遺產的傳承可能也不會走得遠。歷史上,這樣的例子是有的。
結語中國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大國,遺產類型、品種豐富多樣,五十五個少數民族均有自己獨具特色的音樂遺產。盡管各民族在生活區域、風土人情、習俗信仰、語言文字等方面都各有不同,但大家的音樂遺產都面臨著相似的困境。政府、學界、商界等遺產保護主體都很重視,但畢竟遺產傳承的任務還是要落到傳承主體——傳承人的肩上。沒有專門的傳承人,少數民族音樂遺產就難以實現活態傳承。所以,少數民族音樂遺產的保護可通過政策的設計,鼓勵傳承人的職業化自覺,在確保遺產特色的前提下,讓少數民族音樂遺產傳承衍生為一種實在的、實惠的、可持續發展的職業。當然,職業化的路徑與形式可多種多樣,既提倡分類施策,也不反對異“曲”同工。
文章出處:《蘭州文理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
2021年第2期“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專欄【作者簡介】陳忠松,貴州關嶺人,藝術學博士,貴州師范大學音樂學院副院長、教授、碩導,貴州師范大學民族音樂與舞蹈研究中心主任,貴州省高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貴州省音樂家協會理事、貴州省藝術科學學會常務理事、貴州省屯堡研究會副會長。主要從事少數民族音樂、音樂教育和區域音樂文化研究。參與完成國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標項目1項、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2項、省部級科研項目5項,主持省藝術科學規劃項目1項、教育廳高校人文社科項目2項。在《人民音樂》等刊物上發表《論自媒體平臺在傳統音樂文化遺產研究中的應用》等學術論文20余篇,獲教育部高校藝術教育科研論文三等獎1項、貴州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1項、貴州省高校藝術教育科研論文一、二等獎各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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