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杭州市音樂家協會(簡稱市音協),是杭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由杭州市音樂家自愿結合的專業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為繁榮音樂事業,促進我市精神文明的建設而努力。市音協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杭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杭州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點在杭州市延安路472號市府綜合樓3號樓14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對會員有聯絡、培訓、服務的職責,在會務活動中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一) 積極鼓勵和組織會員深入生活,努力學習,勇于創新,創作出更多的、為廣大群眾喜愛的優秀音樂作品。
(二) 提倡和開展音樂藝術的理論研究和探討,以理論指導并推動創作
實踐。
(三) 積極發現和培養音樂新人,發展和壯大我市音樂隊伍。
(四) 加強杭州市音樂教育工作的研究和探討,提高音樂教育事業的理論研究水平,促進音樂教育事業的發展。
(五) 以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努力拓展與國內外、境內外同行間的友好往來,相互交流創作經驗和有關音樂信息。
(六) 銳意改革 進取,確定協會自立自強的發展方向,開展音樂培訓考級等多項文化產業活動。注重發揮自身優勢的有償服務創收,增加協會的經濟基礎。
(七) 開展會員聯誼活動,增強協會凝聚力,努力為全體會員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杭州市音樂家協會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擁護本會章程的本市(含市屬縣、市)專業音樂工作者和音樂愛好者,在所從事的音樂創作、表演、教學、理論研究及組織工作和開展協會 創收活動等方面做了一定成績,在本市具有較高水平和一定影響者,本人自愿填寫入會申請表,經會員介紹,由本會主席團審議批準,即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按規定交納會費;接受并努力完成本會委托的各項任務。
第十一條 本會維護憲法和國家有關文藝法規所賦予文藝工作者的一切民主權利,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中觸犯刑律開除公職和被剝奪公民權者,一律作除名處理。違反本會章程、給本會工作造成損失及不良影響者,經本會主席團討論,將根據情節輕重,可分別作出批評教育、停止或開除會籍的決定。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聽取和審議上屆主席團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修改章程;選舉本屆理事會;討論決定有關重大事項。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主席團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會員總數的1/6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理事會為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選舉產生主席團;貫徹落實代表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決定有關重要事項,視工作需要,增補理事;保持本會領導機構與廣大會員及社會各界經常的密切聯系。理事會由主席團召集。
第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主席團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其職權是:對理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選舉產生本屆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根據主席提名任命秘書長和副秘書長人選;聘任特邀顧問和名譽理事;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必要的專門機構,任命有關人員。
第十八條 主席團會須有2/3以上主席團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主席團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秘書處。秘書處為本會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其職權是:對主席團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提出年度工作報告,指定并實施下年度工作計劃;負責協調、實施本會所設機構的各項工作。
第二十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的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本會主席、副主席任期五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杭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審查并經杭州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團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團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條 本會聘請名譽主席、顧問若干人。其人選由理事會協商提出,經主席團通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捐贈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杭州市文聯審查同意,并報杭州市民政局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杭州市文聯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杭州市文聯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杭州市文聯和杭州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5年7月2日杭州市音樂家協會第七次會員代表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