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校考
17.校考應由學校招生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招生學校下設的二級學院(系)不得自行設點組織校考。2014年擬使用校考成績錄取的院校以及在河南設立校考考點的院校,均須于2013年12月25日之前向我辦提出的書面申請(見附件二)傳真至0371-68101514。
經我辦同意并向社會公布使用校考成績錄取的院校,方可接受我省考生參加校考。未經我辦同意的,其校考成績我辦不予認可。經同意使用校考成績錄取的院校,2014年藝術類本科在我省擬投放招生計劃不得低于去年的藝術類本科計劃數,2014年不再接受新申請在我省內設點校考院校。校考院校藝術類本科計劃在錄取時如生源不足未完成計劃可調轉入普通本科錄取使用,原則上不得調減計劃。
為了便于考試管理,省外院校在我省設立的校考考點只能接收我省考生報考。我省考生報考校考院校原則上只能在我省內設立的校考考點或學校在本校內設立的考點考試。我辦將按教育部要求積極配合校考院校組織好校考,同時履行有關職責。
18.經同意在我省內設立校考的院校,校考時間原則上應安排在2014年元旦后-2月20日進行。校考院校在接受考生校考報名時,要認真核對考生的《2014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省統考準考證》,并根據校考考點內提供的我省藝術類考生數據庫核對考生的相關基本信息,無誤后方可允許其參加校考。凡未辦理河南省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報名手續和未領取《河南省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省統考準考證》的考生,院校不得接受其參加校考。校考院校接收和組織校考時應告知考生必須參加我省藝術類專業省統考,且專業省統考成績合格者方能按藝術類考生報名參加全國文化課統一考試和按藝術類考生填報志愿,專業省統考成績合格的考生其校考成績才有效。
19.經同意使用校考成績錄取的院校,應于考試前將專業考試科目、考試時間、評分辦法、專業考試收費標準文件等書面材料寄送我辦,并通過本校招生簡章向社會公布。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校考筆試科目試卷由校考院校帶回本校統一閱評;視唱、演奏、表演等面試科目須組成不少于5人的專家小組進行綜合評定最終成績。考試過程的重要環節要有視頻及文字記錄,考試結果要有成績,專業考試試卷(或視頻資料)須保留1年,以備查閱。校考院校根據各專業的特點和要求確定專業合格名單,合格人數原則上不超過本校相應藝術類專業招生計劃的4倍。校考院校應在4月15日前將校考《專業合格證》(含專業成績)寄發給考生本人。
20.按照教育部要求對在藝術類校考中被認定為作弊以及提供虛假身份證明材料取得資格的考生,有關院校應于4月15日前,按照附件四格式將其作弊情況書面報我辦。內容包括:院校名稱、專業考試地點、時間,考生姓名、性別、考生號(14位,前四位是1441),考生身份證號、畢業中學、作弊事實等。由我辦按照教育部規定取消其報考資格或錄取資格,并將考生違規事實記入其高考誠信電子檔案。
對校考組織過程中違反規定或因重大疏忽造成惡劣影響的院校,一經查實,將取消其組織校考的資格,并將有關情況報告院校主管部門和教育部。
21.我省可接收省外院校設立校考考點的學校有五所(見附件三)。考點學校如承擔專業省統考任務的,原則上專業省統考期間不得接受校考院校考試。可接收校考院校設點的中學如遇國家教育考試及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期間不得接收校考考試。每個考點接受校考院校申請原則上不超過50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