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8日,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現場出現了罕見的一幕:所有參會的人員都為一部地方法規投了一票,使它成為全票通過的條例。
這部條例就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維吾爾木卡姆藝術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它是新疆改革開放以來,第四個一審通過的地方性法規,也是新疆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出臺后的第二部非物質文化遺產地方性法規,以及我國專就保護“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進行省級地方單項立法的首例。
這部已經于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條例》,凝聚了新疆文化界、法律界人士5年的艱辛努力與奮斗。
“兌現我們對國際作出的承諾”
新疆有必要為木卡姆保護單獨立法嗎?面對最初的質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自治區政府主席努爾·白克力給出了這樣的理由:首先,木卡姆是維吾爾傳統文化遺產中最重要也最具代表性的部分,在全疆分布最廣,瀕危情況最嚴重;其次,新中國成立以來,從國家到新疆的歷屆領導都非常重視木卡姆的保護;第三,新疆在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申遺時,承諾要立法保護。
實際上,早在2005年中國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藝術被聯合國列為“人類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之際,時任中國文化部部長的孫家正就明確表示:中國已經為被列入“人類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藝術”制定了2005年至2014年的保護和傳承計劃。
從那時起,對維吾爾木卡姆藝術的立法保護就進入了倒計時——
2007年底,新疆文化廳根據維吾爾木卡姆藝術“申遺”時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保護承諾,參照《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約》和《蘇州市昆曲保護條例》,起草了《條例(草案)》初稿。
2008年1月,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獲得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通過后,經文化廳申請,《條例(草案)》被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準列入自治區“十一五”立法計劃,以及被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列為立法調研論證項目。
2008年9月,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法工委和自治區政府法制辦、文化廳、發改委、財政廳相關人員組成的立法調研組,對新疆境內維吾爾木卡姆藝術流傳相對集中的七個地(州)、市進行了立法調研。
2010年4月、7月,自治區人大領導和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及文化廳相關人員,再次分別到南北疆木卡姆藝術主要流傳地進行了立法調研。政府法制辦和文化廳通過向自治區黨委、政府20余個部門單位、疆內各級文化部門和文化部政策法規司發函,并采取召開業內專家、法學專家和民間木卡姆傳承人座談會等方式,廣泛聽取了各方面對《條例(草案)》的意見,相應地作了十多次修改,使其日臻成熟。
2010年7月8日,經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條例(草案)》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
正是在所有熱愛中國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藝術的人們的關心與愛護下,《條例》才能得以順利通過,也才出現了前面那一幕情景,一個古老藝術的傳承保護從此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