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前印度(公元前600年以前)最重要的文化為印度河流域文化(又稱哈拉帕文化)和恒河文化。印度河流域文化是青銅時代的文化,存在于公元前3000—前1750年間,成熟于公元前2200—前2000年,最主要的城市有哈拉帕和摩亨佐·達羅。但卻突然神秘地消失于公元前1750年左右。
恒河文化昌盛于公元前1800年-公元前600年間,為印度著名的吠陀時代。吠陀系梵文veda的音譯,意為“知識”或“光明”。按內容性質和編定年代分為四種不同類型的文學作品:吠陀本集、《梵書》、《森林書》和《奧義書》。
根據公元4世紀初笈多孔雀王(Chandragupta,320-330年左右在位)的大臣考塔利耶所著的《政事論》一書所記,樂師是最低種姓首陀羅的職業,音樂表演、舞蹈表演是他們為三個上等種姓提供的服務。隨著職業階層的形成,樂師也成為世襲職業,在樂師階層代代相傳。這種情況確保各種經驗和手工業式的音樂技巧通過口傳心授方式而保存下來并越練越精。
印度音樂的節奏素以復雜著稱,該音樂體系之外的人往往會覺得如入迷魂陣。一個節拍周期是一個長大的單位,長到我們都忘記了前邊已經唱過多少拍。浮雕和繪畫中有許多歌手和舞師的姿勢表明是伴有響聲的,比如鼓掌、用手掌拍大腿或身體的其他部位、打榧子、用腳跺地等。印度音樂很早就產生了指揮的職責和手勢,是因為印度音樂歌舞集體表演的性質,需要有個指揮。
印度人對于拍子的重視,來自于他們自古以來的作詩法和有關詩的韻律的觀念。因為在印度,無論是梵語或是地區方言,全部的音節都是適應其時間的長短而被分類的。另一方面,由于印度的詩完全沒有所謂的強弱音節之分,所以他們以時間的長短分配作為節拍分割。印度人對于節奏或有關時間之繼續,有著特殊的敏感。除此之外,印度人對于各種各樣節奏組合的預判能力也很強。例如印度人在鼓的即興演奏中,能夠快速正確地判斷大鼓的節拍法,是由二拍加四拍或由七拍加二拍加七拍等節奏型組成的。這種構成一個基本單元的長大節奏型稱為“塔拉”(tala)他們甚至把各種不同的塔拉節奏型并置在一起演奏,增加復雜性,有精確的數學計算,最后仍會結束在一起。
從古代文獻中的記錄可以了解當時音樂家們掌握旋律、裝飾音和節奏是非常細致入微的,他們做元音發聲練習,求得富有彈性的嗓音。各種小型歌舞隊由歌手、舞師和樂師組成。器樂合奏只有四至五種樂器,如弓形豎琴、笛和鼓,后來還有琉特類樂器,偶爾也用嗩吶類樂器。器樂表演有獨奏也有合奏,印度把這種小型歌舞隊的形式一直保留下來,并沒有像其他受印度文化影響的地區、國家那樣發展出大型樂隊。
印度音樂大致可分為南印度音樂與北印度音樂兩派,雖然演奏樂器及歌曲風格不同,但音樂用語及理論卻是相通的。北印度音樂受伊斯蘭教文化及波斯音樂的影響,屬宮廷音樂一類,音樂風格較多裝飾性也比較浪漫,與具有印度較濃厚色彩的南印度音樂大異其趣。南印度音樂較為嚴謹,裝飾演奏較為細致,也更為理性。
《樂舞論》不僅記錄了古代印度人使用的所有樂器,還對樂器作了分類。按振動方式把樂器分為四類:體鳴樂器、膜鳴樂器、弦鳴樂器、氣鳴樂器。這不僅是第一個按照物理的振動方式來作劃分的樂器分類法,而且千百年來,這種分類思維基本沒變,構成了現代樂器學的分類基礎。體鳴樂器有嘩嘟器、鐃鈸、鈴和鐘等。氣鳴樂器有豎笛和橫笛,還有一些是阿夫洛斯式的吹奏樂器和排簫,此外還有螺形號等。弦鳴樂器有維納、弓形豎琴薩蘭吉、薩林達和迪不魯巴等。
印度的民俗音樂與古典音樂風格類似,但少數偏僻的地區,有類似東南亞音樂的地特征,以及使用較不一樣的民俗樂器的地區。在南方的班加洛爾一些城市,也有一些人類似游吟詩人,挨家挨戶唱歌。他們的音樂以聲樂為主,重在歌詞念唱吟誦的流暢。歌詞通常是含有隱晦寓意的詩歌,或是宗教故事,樂器多數是出于節奏用途。
在印度音樂中,我們常可以發現一些在其他音樂文化中已經失傳的特質,音樂所具有的特殊力量與宗教情懷,即興演奏的特殊能力,以及音樂與數學、與整個宇宙間之特殊關系的觀念符號沉淀在節奏形式中,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