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體育類專業錄取新生工作的管理,確保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教育部《2012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和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體育專業招生工作暫行規定》以及《四川省201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實施規定》、《四川省2012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體育類專業招生工作實施規定》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招生學校要切實加強對招生錄取工作的領導和管理,精心設計實施方案,按照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的要求,認真做到招生工作“六公開”,不斷提升招生服務水平。
第三條 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體育類專業錄取新生工作,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和“根據志愿,從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檔”的辦法實施。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參加了招生體檢、專業考試和文化考試成績(含政策加分及單科要求,下同)達到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未錄取考生中,省教育考試院根據志愿順序按投檔模式及調檔比例投放考生電子檔案(以下簡稱檔案)供學校擇優錄取,學校自主決定錄取與否及錄取專業,并負責解釋未被錄取考生的不錄取原因,同時負責處理錄取工作中的遺留問題。省教育考試院依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和招生政策,對學校錄取工作實行必要的監督。
第四條 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必須貫徹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其辦法是普通高等學校在省教育考試院投放的考生電子檔案中,根據考生所填志愿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與身體健康狀況,按《招生章程》中公布的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并注意相關科目成績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
第五條 錄取工作在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試委員會的領導下,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全面實行遠程網上錄取,分本、專科批次進行。錄取期間,高等學校和省教育考試院要保證相互通訊聯絡的暢通。高等學校應增加必要的投入,充實、完善網上錄取的軟、硬件建設,以確保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章 普通高等學校和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試委員會及省教育考試院的權利與責任
第六條 在錄取工作中,普通高等學校的權利與責任如下:
1. 普通高等學校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教育部及我省有關政策規定,遵循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高等學校在錄取中不得更改在《招生章程》或《招生簡章》中向社會公布的錄取規則和承諾。高等學校在擴大錄取新生自主權的同時,要完善自我約束機制。
2. 加強對錄取工作的領導和組織。普通高等學校應成立由校(院)長、招生、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錄取工作領導機構,選派熟悉招生政策、秉公辦事、作風正派、遵守紀律,且當年無直系親屬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體育類專業的錄取工作人員(含計算機技術人員)參加錄取工作并負責處理錄取事宜。在錄取前,高等學校應加強對招生工作人員上崗前的培訓和上崗后的管理。錄取前,須組織錄取工作人員學習今年我省的藝體招生政策、規定和錄取新生辦法,進行招生業務培訓與招生紀律的教育,未經培訓的,不應安排參加錄取工作。
3. 藝術、體育類專業凡對考生單科成績、身高或其它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須在學校《招生章程》或《招生簡章》中向社會公布并報四川省教育考試院備案,錄取時不得變更。對文化單科成績有要求的,經學校錄取領導小組集體研究確定后,須于投檔前一天12:00以前,將單科成績要求傳真至省教育考試院備案。凡不按時報送的,則視為無單科成績要求,按正常程序投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