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錄取紀律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要進一步加大招生執法監察力度,落實招生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規定和錄取紀律者,省招考委將根據教育部頒發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33號令)、《教育部關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育部關于印發〈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和《教育部關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的通知》有關條款予以查處并追究有關部門及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條 省教育考試院和高校要根據教育部和省的有關招生紀律規定,制定《錄取工作人員守則》,錄取場所有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任何人不得許愿錄取或在錄取中內外串通,泄露錄取工作情況;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
第三十一條 招生高校要維護國家招生計劃及錄取新生工作的嚴肅性,不得擅自錄取新生;不得以任何借口錄取沒有電子檔案的考生;不是經省教育考試院提供的電子檔案,或未將擬錄取的考生名單報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備案的,均屬擅自招生,其錄取一律無效,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嚴禁高校以任何名義降低標準錄取不該錄取的考生;嚴禁高校避開省教育考試院、通過社會中介機構或中學教師自行組織生源違規錄取考生;嚴禁高校超出省教育考試院核準的錄取考生名冊范圍違規發放錄取通知書;嚴禁高校通過虛假宣傳、混淆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違規承諾等方式吸引甚至欺騙考生入學;嚴禁高校在任何時間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長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嚴禁軍事院校以各種名義招收所謂“地方委培生”或自費生”。 對違反招生工作規定的高校,有關部門將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暫停招生的處理,并追究主管領導的責任。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考生和違規錄取的考生,一經調查核實,堅決取消其報考或錄取資格,已入校的一律不予新生學籍電子注冊,考生的違規事實須記入其高考誠信電子檔案;觸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