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對違反國家或省招生規定被取消報名、考試資格的考生,不予錄取。
第十七條 已錄取的考生不得退檔或換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高等學校不予錄取: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2.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第十九條 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體育類專業錄取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文考、專業成績總分實行照顧加分,達到調檔線的供學校審錄:
1.文考成績照顧加分:
(1)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加20分。
(2)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省教育廳表彰的省級優秀學生加20分。
(3)對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者,經錄取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同意,可享受在20分以內的加分照顧。
(4)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臺灣省籍考生加10分,烈士子女加20分。
(5)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6名者,以及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田徑、游泳、籃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網球、國際象棋、中國象棋、圍棋、藝術體操(女)、武術、射擊、射箭、舉重、賽艇、皮劃艇、摔跤、曲棍球、跆拳道、棒球、壘球、柔道、健美操、無線電測向或定向越野等二十七項運動中的任一項運動成績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達到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標準,經省統一測試與認定合格,可加20分。
(6)全省各類藝術、體育專業統一考試成績名列全省同類專業前三名的考生,省內院校錄取時加20分。
(7)下列民族自治州、縣和攀枝花市東、西區的考生及少數民族聚居縣的少數民族考生,文考成績可享受照顧加分。請招生學校充分考慮四川民族地區的特殊性,從促進民族大團結、促進民族地區人才培養和經濟建設發展的政治高度給予理解和支持。
①三州、十縣、兩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加35分,其漢族考生加20分。
②攀枝花東區、西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加20分,其漢族考生加10分。
③古藺、敘永、珙縣、屏山、筠連五縣的苗、彝族考生加20分。
④少數民族自治州、縣、攀枝花市東、西區及少數民族聚居區以外的其他少數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屬院校錄取時加5分,其它院校錄取時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若考生可享受多項加分照顧政策,僅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項,不累加。
2.專業成績照顧加分:
三州、十縣、兩區的考生專業統考成績達到省控制分數線的,省內院校錄取時加5分。
3.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省教育廳表彰的省級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干部,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4.退役軍人,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現役軍人子女,駐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平時榮獲二等功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