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根據上海市委宣傳部的要求,為配合上海文化發展基金會統一公示審定通過項目的情況,藝術中心藝術發展基金的審定結論將于每年的8月底和次年的2月底報上海文化發展基金會,由上海文化發展基金會進行統一公示,如遇特殊情況,將根據上海文化發展基金會的統一安排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一條 申報舞劇劇本創作、舞臺藝術創作演出、文化交流活動等項目資助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大劇院藝術中心藝術發展基金項目資助申報表》一式八份;
二、申報舞臺劇劇本創作項目,須提交劇本或5000字左右詳細故事梗概一式八份;改編的作品應附改編版權(授權)協議書復印件一份。
三、申報舞臺劇創作演出項目,須提交劇本一式八份;改編的作品應附改編版權(授權)協議書復印件一份。
四、申報音樂、舞蹈類創作項目的,須提交作曲(片斷)樂譜或錄音、錄像等材料一份。
五、申報具有涉外性質的舞臺藝術活動項目,須提交國家或本市有關部門批準立項的文件或復印件一份,與涉外項目相關的文件或復印件一份。
六、其他與申報項目相關的文字、圖片、音像資料等。
一般情況下,提交的各類材料均不予退回,請申報者自行備份。
第十二條 大劇院藝術中心藝術發展基金辦公室受理舞臺劇本創作、舞臺藝術演出和文化藝術活動等項目的申報;對經藝術中心藝術發展基金專家評審委員會及理事會審定通過的申報項目給予資助。(來源:上海大劇院藝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