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收費標準:根據文化部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文教科發[2003]52號”文件規定收費標準如下:
|
考級費用 |
其中: | ||
報名費 |
考試費 |
證書費 | ||
一級 |
70 |
10 |
45 |
15 |
二級 |
85 |
10 |
60 |
15 |
三級 |
95 |
10 |
70 |
15 |
四級 |
105 |
10 |
80 |
15 |
五級 |
120 |
10 |
95 |
15 |
六級 |
130 |
10 |
105 |
15 |
七級 |
145 |
10 |
120 |
15 |
八級 |
155 |
10 |
130 |
15 |
九級 |
165 |
10 |
140 |
15 |
十、考試規則:
1、請考生在考試之前仔細閱讀準考證上自己的考試時間及考場安排,并按規定時間候考,考生應在規定時間前30分鐘到達考試地點,逾時視為缺考或放棄考試處理。
2、考生到達考試地點后,憑準考證在指定的候考區域等候相關工作人員指示。
3、考生進入考場區域后,需聽從相關工作人員安排,按序排隊依次進入考場考試。
4、如考生沒在準考證所規定考場內考試,成績按無效處理。
5、考生如不能按規定時間參加考試,須持相關證明在考試之日前的兩周時間內與考級辦公室聯系。
6、考試需考生本人應試,如發現他人代考的情況一經查實該考生作成績無效處理,并同時在網上公示。
7、考生完成考試后,請帶好準考證及隨身物品迅速、有序的退離考場。
8、跳級報考
① 凡報考五級及五級以上者,應交驗前一級別的考級證書及其復印件,無證書及其復印件者按跳級報考處理。
② 跳級報考者參加考試時不僅需演奏所報級別的曲目,還要加試2首前一級別的曲目
③ 所報級別的曲目及加試的所跳級別曲目其中任意一項的演奏不合格者,不予通過所報級別,也不予進行降級處理。
9、凡監考考官不得監考其指導學生所在考場。
10、監考考官必須持有“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
12、監考考官在監考時必須隨身攜帶其本人的“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
十一、發證說明
考級證書按考生報名時填寫的地址,以快遞形式(費用自理)投遞,如遇快遞地址變更應及時通知考級辦公室以免證書遺失,若因考生所給地址錯誤,造成投遞錯誤,證書遺失等情形,由考生自行負責,與考級辦公室一概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