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洋管弦樂---樂曲、協奏曲、奏鳴曲、練習曲等。
說明:①考生彈奏練習曲的速度應接近原譜的速度,反復記號可以不做反復;②樂器自備;③主考教師可根據具體情況調整考生演奏的時間。④廣東省考生不參加考試項目2的考試,直接參照省統考成績。
3.評分標準
(1)具有正確的演奏方法、演奏姿勢和演奏狀態;
(2)樂曲演奏規范、流暢和完整,基本功扎實,具有正確把握音準、節奏、力度、速度及音色的能力;
(3)能較好地體現樂曲的內容與風格,具有較強的樂感和藝術表現力;
(4)作品的程度及考生所完成的質量基本符合。
注:考生必須具有學習鋼琴的生理條件:十指沒有殘疾,手指有一定的靈活性和協調性,大指和小指間能伸展至八度。
(四)視唱練耳及樂理考試內容、形式和評分標準
(注:視唱練耳、樂理是復試學生必考項目)
1.考試目的
視唱練耳及樂理是考生的必考項。通過對音樂聽覺能力、視唱能力和音樂記憶力的測試,鑒定考生是否具備學習音樂的必備聽覺條件。通過測試考生所掌握的音樂基礎知識及其運用音樂基本理論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鑒定考生是否具備進入高等院校音樂專業學習所必備的音樂理論基礎。
2.考試內容(適用于湖北和山西省考生)
(1)筆試部分( 練耳24分、樂理36分)
①練耳:單音、音程、和弦、節奏、旋律聽寫。
②樂理:參閱李重光編著《基本樂理》教材。
(2)面試部分(視唱15分)
視唱題:單聲部旋律一首(五線譜)。
范圍在調號為一個升降號以內的自然大、小調式,和聲、旋律小調式及中國民族調式內,含變化音。節奏型為二分、四分、八分、十六分音符及其附點音符的各種組合(含休止符),包括切分和三連音等。
3.考試形式與試卷結構
(Ⅰ)筆試部分
采用閉卷形式。考試時間為90分鐘。考生應將答案寫在答卷的指定位置,不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考生按試題各部分要求,采用聽記(聽寫)方式,完成播放音響給出的考試題。
練耳填寫題:在空白小節處填寫沒有被記錄的播放內容,其中和聲音程、和弦要求寫出其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