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評分標準
(1)嗓音條件:要求音色明亮、圓潤、音質干凈,聲音有較大的可塑性,發音、呼吸器官無疾病,自然音域達到十二度左右;
(2)演唱方法:發聲方法基本正確,無不良發聲習慣、聲音通暢、吐字清晰;
(3)音樂表現:能較準確地運用普通話或原文演唱中外歌曲,能較好地表現歌曲情感、歌詞,音準、節奏準確,旋律流暢。
注:要求考生五官端正,身高符合招生規定。
(二)作曲-時尚音樂編創與傳播考試內容、形式和評分標準
1.考試目的
考生通過考試測定考生的作曲編曲水平、音樂綜合表現能力和音樂創作基本知識。
2.考試內容和形式
初試:考生現場演奏一首鋼琴或器樂作品,同時呈交至少一首自己創作的作品(歌曲或器樂作品等,樂譜和有聲資料均可);
復試:考生現場演奏一首鋼琴或其他器樂作品,并參加筆試(和聲、旋律寫作)、面試。
說明:①和聲考試范圍為基礎和聲(不超過離調);②音樂寫作只要求單聲部旋律寫作。
3.評分標準
(1)和聲:具有正確的寫作方法;
(2)旋律寫作:樂句流暢、結構合理、音樂形象完整;
(3)作品:呈交的自創音樂作品流暢完整,具有相應的寫作基礎,能夠正確把握創作音樂語言的能力;能較好地體現樂曲的內容與風格,具有一定的感染力;
注:①廣東省考生不參加考試項目2的考試,直接參照省統考成績。②考生五官端正,具備學習器樂的生理條件,十指沒有殘疾,身高符合招生規定。
(三)器樂考試內容、形式和評分標準
器樂:(鍵盤樂、民族器樂、西洋樂)
1.考試目的
以器樂為主項的考生,通過考試測定考生演奏水平、綜合表現能力和生理條件。
2.考試內容和形式
初試:現場背譜演奏一首自選作品;
復試:現場背譜演奏二首自選作品(其中一首可重復初試演奏作品、一首練習曲),湖北省、山西省考生參加考試項目2的考試。
范圍:鍵盤樂---奏鳴曲、變奏曲、中外樂曲、練習曲、復調等;民族器樂---傳統樂曲、協奏曲、練習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