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以及省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為辦好人民滿意的高考,特制定此辦法。
第二條 學院設立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學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規模、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等重大事宜。招生委員會主任由院長擔任,主管副院長、紀委書記及其他相關學院領導擔任副主任,各教學單位、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擔任委員。
招生委員會下設招生辦公室,具體負責招生日常工作。其職責包括:執行教育部和遼寧省有關招生工作的規章;制定學院招生章程、招生工作管理制度及招生方案;開展招生宣傳和咨詢工作;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招生計劃;組織學校的專業考試工作;組織實施錄取工作;完成與招生相關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稱謂、印章及管理范圍
第三條 為使學院招生工作更加科學、規范,對各教學單位的稱謂須作統一規范。學院只設一個招生辦公室,負責與上級主管部門溝通、匯報招生相關工作;負責全院各教學單位的本科招生考試、錄取等相關工作。藝術學院、大連分院的招生工作在學院招生辦公室的統一領導、組織下進行。各教學單位在招生宣傳時必須嚴格按照規范稱謂進行宣傳等各項工作。
第四條 公章及使用范圍
“沈陽音樂學院招生辦公室”公章存放于學院招生就業指導辦公室,用于向上級主管部門及各省招辦上報材料、發放專業合格證和錄取通知書等事宜,各教學單位不得再刻制帶有“招生辦公室”字樣的公章。藝術學院、大連分院均須使用由學院統一刻制的招生報名專用章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 計劃編制
第五條 我院是教育部批準的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可不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以下簡稱來源計劃),由學院招生辦公室統籌制定全院招生計劃。計劃編制工作具體時間及要求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主管部門每年下發的有關來源計劃編制辦法執行。
第六條 各教學單位須于每年十月前向學院招生辦公室上報招生計劃。學院招生辦公室根據各教學單位當前師生比、近兩年來錄取情況和當年就業情況統籌考慮制定招生計劃,并經院招生委員會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 各教學單位招生計劃如有變更均須事先與學院招生辦公室溝通并提交書面申請,經學院招生辦公室統籌考慮并報院招生委員會批準后執行。各教學單位不得自行與上級有關部門直接溝通。
第四章 招生簡章
第八條 招生簡章須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制訂,內容包括學校辦學類型、專業考試科目及要求、學校專業考試時間及地點、年度招生范圍、錄取規則、學費標準等,并在教育部每年規定時間內(原則上在本省統考考試時間確定后)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按教育部規定,非獨立設置的二級學院不能單獨印發招生簡章。我院招生簡章涵蓋各教學單位,并由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統一起草、擬定,經院招生委員會討論通過、院招生委員會主任簽字后,方可印發。同時,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核并報教育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