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專業合格證
1.各專業初、復試合格考生比例、各專業方向(小專業)合格考生預留比例由學院招生辦公室與各教學單位根據當年考生報名、考試實際情況共同商定。
2.院招生辦公室將根據各教學單位考生的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平衡,按專業方向將所有合格考生成績從高到低排序,參照規定招生計劃數按比例確定專業合格名單。
3.按教育部統一要求,學院招生辦公室須在國家招生管理部門規定日期前將專業招生考試合格考生名單報生源所在省招辦備案,由學院招生辦公室統一公布考試成績。
4.專業考試合格證書由學院招生辦公室統一印制、統一編號、統一打印、統一發放。
第七章 填報志愿
第十七條 考生填報的志愿須與獲得的專業考試合格證中的專業方向相符。
第十八條 考生填報的志愿如涉及省統考專業,須獲得相關專業的省統考合格證。
第十九條 考生填報的志愿以其戶籍所在地省級招辦統一組織考生填報的志愿信息為準?忌鷳艏诘匾云淦胀ǜ咝U猩珖y一考試(文化課考試)報名所在省份為準。
第八章 錄取
第二十條 作為教育部批準的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我院可自行劃定本校藝術類本科專業分數線和文化考試錄取控制分數線。每年錄取控制分數線根據整體考生情況進行劃定。
第二十一條 考生所報專業在考試與錄取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否則不予錄取。
第二十二條 我院為文理兼招的藝術類院校并在招生簡章中有明確說明相關的錄取原則。
第二十三條 錄取一律通過網絡方式進行,錄取期間由學院招生辦公室統一安排錄取現場,集中錄取,封閉管理,學院監察處全程參與。
第二十四條 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將備案的專業考試合格考生的文化考試成績傳給我院后,學院招生辦公室將第一志愿報考我院且專業合格的考生按事先在招生簡章中公布的錄取規則排序,在各省要求時間內確定擬錄名單,參照規定招生計劃數依次錄取,經招辦主任和主管院長簽字后上報各省招辦。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五條 對在專業考試過程中被認定為違規的考生,學院將其違規情況書面報送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第二十六條 按教育部要求對專業考試組織過程中違反規定或因重大疏漏造成惡劣影響的教學單位或個人,一經查實,將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情節嚴重者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學院招生工作實行新聞發言人制度。發言人負責代表學院向社會和媒體發布信息、解答問題。新聞發言人由學院招生辦公室主任擔任。其他部門和個人無權發布和解答有關招生的信息和問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未盡事宜參照教育部、省招辦《關于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招生工作規定》等文件執行,解釋權在沈陽音樂學院招生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