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校考試答卷的安全保密工作由設點院校負責,考點須按照院校要求提供試答卷保密室或必要的保障設備。
(五)在我省設點考試院校均須統一使用我省的藝術類專業考試管理系統實施校考工作。考生報名、準考證打印、考場編排、設點考試院校的考生信息下載等工作均通過該系統完成。
(六)考點要強化考風考紀建設,加強對監考教師和工作人員的培訓。對無視考場紀律、違紀舞弊的考生,考點考試委員會應立即按有關規定收集相關違紀舞弊的材料和證據,嚴厲打擊違紀舞弊行為,堅決杜絕群體性舞弊事件發生。專業教師以及有直系親屬參加2012年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考試的人員均不得參與監考工作。
第八條 在我省設點考試院校應按照教育部及我省的有關規定,按時報送設點考試申請書、計劃確認書、招生簡章等相關材料,辦理設點考試的相關手續,經審核批準后,按照相關考試管理規定對我省考生實施專業校考工作。
第三章 設點原則
第九條 省外院校在我省組織校考的設點原則。
(一)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31所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及清華大學等13所院校(見附3)報我省教育考試院備案后,可在我省設點組織校考。
(二)31所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及清華大學等13所院校以外的其他公辦本科院校,需要自行組織校考的,原則上在院校所在地設點組織校考;如需在我省設點考試的,必須報經我省教育考試院審核批準,方可在我省設點組織校考。
(三)民辦高校、獨立學院及高職(專科)院校如招收我省省統考未涉及的其他專業,需要自行組織校考的,須報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同意后,原則上在院校所在地設點組織校考;如需在我省設點考試的,必須經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審核批準,方可在我省設點組織校考。
(四)按院校招生專業大類設置(如美術類、音樂類等),原則上在我省招生計劃數在15人及以上的院校,可在我省設點考試,否則,不得在我省設點組織校考。
(五)審核通過的院校原則上只能在我省的一個考點設點組織校考。
(六)招生院校在我省設點考試的專業,只能在我省指定的考點組織我省考生進行專業校考,在院校所在地和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考點,不得再接受我省考生參加所涉及專業的校考,否則考生的專業考試成績我省不予認可,由此產生的遺留問題由招生院校負責處理。
在我省設點考試院校提供的無報名信息的合格考生名單,我省不予認可,由此產生的遺留問題由招生院校負責處理。
第十條 省內院校在我省組織校考的設點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