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第二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教育部有關法規;
2. 遵守福建省高校招生報考簡章及省招委會、省教育廳、省教育考試院、省監察部門頒布實施的其他有關招生考試管理規定;
3.戶籍在我省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含2012年應屆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
4.身體健康。
第三條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符合報考少年班條件者或省招委會、省教育廳另有規定者除外);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考試,下同)的2012年應屆畢業生;
4.在上一年度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中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
5.因觸犯刑律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第四條普通高校招生報考科類分為文史類、文科藝術類、文科體育類和理工類、理科藝術類、理科體育類。考生報名時只能選報其中一類;另外,在填報升學志愿時,文科藝術類和文科體育類可以兼報文史類院校(專業),理科藝術類和理科體育類可以兼報理工類院校(專業),其余類別之間不能兼報或跨報。
報考藝術類[除音樂學(南音方向)專業外]和體育類的考生必須參加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的專業考試。報考藝術類的考生在報名時還應確定本人擬參加的藝術類專業省級統一考試類別(具體類別由省教育考試院另行公布);只有參加了藝術類專業省級統一考試并且成績達到合格線的考生,才有資格參加招生學校組織的專業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