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2. 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第十三條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體檢工作實施意見由省教育廳會同省衛生廳、省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聯合制訂并頒布實施。體檢工作由考生報考確認點所在地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和當地衛生部門組織實施。考生的體檢須在指定的體檢醫院進行,非指定的體檢醫院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或由指定的體檢醫院在規定體檢時間以外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一律無效。對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形成的考生體檢結論,除宣布無效外,還應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省教育廳和省衛生廳共同指定的省級終檢醫院負責協調有關方面對各地按正常程序上報有異議的考生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
第十五條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考)于2012年6月7日至8日舉行。
第十六條文史類、文科藝術類和文科體育類考生的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綜合等四門;理工類、理科藝術類和理科體育類考生的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理科綜合等四門。
第十七條全國統考科目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一種參加考試。
第十八條報考高校外語專業或對外語有特殊要求的專業(由省教育考試院在招生計劃公布時注明)的考生,應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外語口試。外語口試時間及要求另文通知。考生外語口試成績評定分為優、良、合格與不合格四個等第。外語口試成績作為高校錄取時的參考。擬報考需要外語口試專業的考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向當地高招辦提出參加外語口試申請,并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外語口試。
第十九條考生必須于2012年6月4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持本人有效身份證到縣(市、區)高招辦指定的地點簽領本人《準考證》,同時在本人《準考證》正面考生簽名欄處簽上自己的姓名。考生應于6月6日前結合熟悉考場、接受考前的考風考紀教育和參加外語聽力試聽。
考生必須按時參加全國統考,遵守考生守則及其它考試紀律,服從監考指令和考點的其它管理安排,自覺誠信應考。
第二十條考試前接到省教育考試院書面通知,確認已被高校提前正式錄取的考生(如保送生、單考生等),免于參加全國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