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全國統考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省教育廳受權組織命制的外語口試及藝術類專業省級統一考試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高校受權組織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第二十二條全國統考不查卷。考生成績由考生本人憑自己的帳號和密碼登錄省教育考試院網站查詢,不對外公布。考生如對本人高考成績質疑,可在規定時間內到當地高招辦申請復查分數。
第二十三條在全國統考成績達到當年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調檔比例由高校在省招委會規定的范圍內自行確定。
第二十四條高校和省教育考試院應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參加體檢、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以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省教育考試院組織實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電子檔案,并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完成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為高校招生做好服務工作。考生可通過省教育考試院和高校提供的途徑查詢和確認本人的錄取結果。
第二十五條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報經福建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并加蓋錄取專用章后,作為考生被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高校根據福建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公章后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已錄取考生必須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入學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
被省內高校錄取的考生不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被軍事院校錄取的考生,按征兵入伍規定辦理;被省外高校錄取的考生,入學時由考生根據自己的意愿辦理或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二十六條被高校錄取的新生,憑本人準考證和身份證,于8月10日開始(正常上班時間內)到報名確認所在地縣(市、區)高招辦指定的地點核對由省教育考試院提供的錄取考生名單后,簽名領取經密封、加蓋當地高招辦公章的本人紙質報考材料。到校辦理入學手續時及時將本人報考材料等交給學校有關部門。考生應妥善保管好報考材料,不得私自拆封,如因各種原因未到校報到的,應于當年12月底前將報考材料原封不動交回原報名確認所在地高招辦統一保管。考生的黨、團組織關系和在職人員的干部人事檔案,按原單位的規定辦理接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