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版權隱患:數字音樂立法的難點
2017年11月8日,在日本東京,工作人員為觀眾展示高速視頻系統。5G技術低時延的特征使得身處不同地點的歌手可以同時演唱一首歌
“洗腦神曲”《野狼disco》的演唱者董寶石(藝名寶石Gem、老舅)亮相春晚之后,一場與之相關的“跨國官司”曝光在世人面前——這首“神曲”的Beat(比較特別的說唱編曲伴奏)涉嫌侵權。
在相關各方隔空爭辯中,劇情多次反轉,最終算是握手言和。眼下,這一版權風波雖暫告一段落,但由此牽出的諸多爭議性話題仍不時觸動業界神經。其中,音樂尤其是數字音樂領域涉及的版權問題、其他相關糾紛及解決措施,成為很多人好奇和疑惑的焦點所在。
糾紛核心關切點
梳理《野狼disco》版權風波的來龍去脈可以看出,該事件的核心關切主要有兩點。
一是有關具體合約文本規定的問題。據董寶石的說明,他在Beat交易平臺BeatStars上購買了芬蘭音樂人Ihaksi作品《More Sun》標價為99美元的(無限)授權版本。該交易平臺網頁顯示,“無限授權”包括營利性演出(即商業演出);但再打開網頁的許可預覽頁面,具體的合約文本中表演權益部分寫的卻是“無限制次數的非營利性演出”。
顯然,其中暗藏了限制和模糊之處。據Ihaksi本人2月8日的聲明,對于網站使用協議與個人購買合約為何存在使用權限上的差異,他自己也很困惑。其中涉及的一個重要問題是,Ihaksi是否允許自己的作品用于營利性演出,如果購買者進行了營利性演出,收益應當如何分配。
二是有關《野狼disco》署名的問題。各大網絡音樂平臺均顯示詞曲作者是寶石Gem,編曲為Ihaksi,這里涉及的問題是,若Ihaksi僅為編曲人,按照目前中國音樂行業的慣例,編曲人只能拿到相當有限的勞務費,而不能分享版權帶來的收益,這可能也會使Ihaksi感到權益受侵。
另據董寶石的說法,在《野狼disco》走紅后,他多次與Ihaksi溝通,試圖買斷《More Sun》的獨家版權,結果卻被通知獨家版權已被第三方——瑪西瑪國際傳媒(北京)有限公司買走。這也導致了后續一些法律行為的出現。
有分析稱,復雜的版權合約、版權合約中的不明確表述和不同國家文化導致的對法律適用理解上的差異等,都為董寶石方埋下了版權隱患。
由于數字音樂具有易復制、易傳播等特性,類似《野狼disco》的國際版權糾紛近年來屢見不鮮。從直接原因上看,經濟利益是其中涉及最明顯的訴求目標。較常見的情況是,音樂作品版權人、錄音版權人、運營平臺方之間的利益分配出現矛盾,幕后的音樂作品版權人認為自己未獲得與之付出相匹配的收益,繼而引發相關糾紛。
因為涉及經濟利益,一些“維權者”也被部分“圍觀者”貼上了諸如“伺機敲詐”之類的標簽。輿論歸輿論,回歸法律層面,本質而言,音樂作品版權人收益是激勵作者繼續創作的物質保障,也是對作者與作品表示尊重的一種體現。保護音樂版權人合法權益,涉及社會治理層面的問題。
法律規范建設需加強
《野狼disco》版權糾紛給我們提出了一個重要問題,即需要進一步重視國家在數字音樂版權方面的法律規范建設。
數字技術在音樂市場的應用是尤為值得重視的一個現象,可以說它的發展正在改變音樂的主要變現渠道,可大幅提升音樂作品的傳播范圍和傳播效率。據國際作者和作曲者協會聯合會(CISAC)發布的《2019全球版稅報告》,數字音樂收入已經成為許多國家的主要版稅收入來源。
以中國為例,CISAC網站文章指出,由于擁有全球最大的互聯網消費群體,加之近年來數字音樂的爆炸性發展、版權保護的進一步規范,使得中國在數字音樂版稅收入上展現出了巨大市場潛力。
根據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MCSC)的報告,2018年MCSC數字音樂許可收入增長了1倍,5年內的增幅達到了驚人的458%。《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刊文指出,數字音樂版稅收入占總版稅收入的55%,這使得中國成為世界上數字化滲透率最高的市場之一。
為規范包括數字音樂在內的行業的發展,中國根據已有著作權法并結合相關國際公約,制定了一些保護網絡版權人權利的法律條例,如(2005年)《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2006年)《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2008年)《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等。2012年啟動的著作權法的修改,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即涉及數字音樂版權的保護。
目前,在數字音樂市場法律規范化建設上,仍存在一些需要改進的地方。
數字音樂是一個相對較新的領域,存在復雜的產業鏈,如涉及音樂詞作者、表演者、音樂制作人、唱片公司等在內的內容提供商;音樂網站、搜索引擎、p2p網站等在內的服務提供商;為音樂產品提供網絡流通渠道的電信運營商;解決數字音樂載體和技術的終端設備提供商或軟件提供商;提供數字音樂營銷及經濟支持的廣告商、游戲商等。在該產業鏈每個環節進行規范化建設,需通過深入研究,在立法上做進一步完善的工作。
同時,還要積極探索法律實施的社會條件的建設。
中國著作權法起步相對較晚,盡管可以借鑒國外一些成熟立法經驗進行制度設計,但必須要關注中國音樂市場發展條件的建設。具體而言,相關舉措可從三方面進一步深入完善。
一是重視對數字音樂市場各主體的發展、培育的建設,形成各主體對其性質與分工的明確認知性;二是積極引導社會公眾對數字音樂版權保護認識上的進步,形成良好的尊重版權權利人的社會風氣;三是面對新增互聯網消費群體的不斷發展,為保障市場交易的良好秩序,維護各權利主體權益,尤其是針對音樂作品版權人權益的保護,政府相關部門需要建設起有效管理機制。
美國的《音樂現代化法案》
美國于2018年頒布的《音樂現代化法案》(MMA)主要在三個方面完善了數字音樂許可制度。
一是將音樂作品制作錄音的法定許可申請程序,由單一的按作品許可改為允許“一攬子許可”,并設立了機械權集體管理組織,負責管理該法定許可下的授權和許可費的收支,以及收集音樂作品和錄音的權利管理信息,該集體管理組織為非壟斷性組織,權利人還可以授權其他代理人辦理相關的許可事宜;二是將美國聯邦版權法保護追溯到1972年2月15日以前固定的錄音;三是在非交互數字音頻傳輸的法定許可體系中,確立制作人、混音師、錄音師作為權利人獲得法定許可費的地位。
與此相關,該法案從三個層面完善了對音樂作品版權人權益的保護。
第一,設立“一攬子許可”的許可模式。
“一攬子許可”是指在申請對音樂作品公開表演權的許可過程中,申請人可以通過向音樂作品的版權人提出申請,版權人可以將其全部音樂作品的公開表演權一次性授予申請者,這里的版權人既包括音樂作品的詞曲作者,也包括音樂公司、出版公司等主體。
申請人不需再向每一個音樂作品的版權人或版權局發出申請,繼而等待各方同意后才能取得每個作品公開表演權的許可。尤其是在數字音樂時代,各個音樂平臺不需再花費大量的時間成本去逐一征求同意,可以批量獲得版權的許可,這種許可模式大大提高了版權許可的效率。
在“一攬子許可”模式下,美國還設立了新的機械權集體管理組織,申請者可以通過申請批量取得該組織管理下的所有音樂作品的機械復制權、發行許可權。通過削減龐雜的審核程序,更好地發揮互聯網對數字音樂傳播的正向促進作用,使數字音樂市場的發展不為滯后的法律制度所拘束,從法律的具體實施層面保障音樂作品版權人的利益。
第二,完善音樂作品數據庫。
建立音樂作品數據庫,目的是為每一個音樂作品建立檔案,核實每一件作品的真實版權信息,詳細記錄作品的許可狀態。完備的音樂作品數據庫為作品的檢索、使用、創新、確權等均提供了重要參考依據。
目前,各國都著力于建立一個相對完備的音樂作品數據庫,但由于數字音樂數量龐大,且存在一些仍未解決的技術問題,數據庫還無法完全展現其權威性。
《音樂現代化法案》也強調了收集、整合詞曲作品名稱、版權所有者(或者版權共有人)、版權共有人之間的合同信息、國際標準音像制品編碼(ISRC)、國際標準音樂作品編碼(ISWC)、有關錄音作品的相關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數據和信息的重要性。
第三,調整版稅爭議案件法官的確定方式。
《音樂現代化法案》對音樂版權爭議案件的處理提出新的要求,為使法官能依照實際證據作出公正判斷,而不被以往的案件信息所干擾,處理相關爭議時應在有管轄權的法院中隨機指定法官。
由于數字音樂市場更新速度較快,而版權爭議的證據材料又復雜且專業性強,這也對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野狼disco》涉嫌侵權風波涉及外國元素,但相關糾紛的跨國與否不是主要問題所在。隨著國內相關法規和制度走向完備,類似風波也就更好應對了。
(李瑜青系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上海國信院法律實施評估研究院院長;楊光系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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