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國家標準讓考級更規范
近年來,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話題的熱度始終不減。一方面,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對檢驗青少年的藝術學習成果起到積極作用;另一方面,考級機構管理不嚴、評價不科學、學生及家長功利化傾向明顯等現象,讓藝術水平考級屢受詬病。于是,如何規范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的難題擺在了學生、家長及業內專家學者面前。
日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一次性出臺4項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國家標準,填補了藝術水平考級領域標準規范的空白,也被認為標志著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將走上標準化道路。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亟待規范
我國的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起步于1989年,經過近30年的發展,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在規模、數量、開設專業、教材建設及考級成果上均取得顯著成績,圍繞考級的社會藝術培訓迅猛發展。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的藝術水平考級機構超過100家,僅2018年報考北京舞蹈學院舞蹈考級的考生就有近80萬人。
與藝術教育及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蓬勃發展相伴的,是行業競爭的加劇、經濟利益的誘惑、考級功利化現象明顯等問題。“部分考試機構缺乏社會責任感,以降低標準來吸引考生,從而謀求經濟利益;有些考生不遵循藝術學習規律,急于求成,跳級報考;社會藝術培訓機構的師資水平也存在良莠不齊的情況。”中央音樂學院考級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服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副主任逄煥磊介紹,尤為明顯的是一些考級機構“各自為政”,在考級標準、流程、教材、考官選聘、管理組織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嚴重影響了考級工作的健康有序發展,甚至扼殺了很多孩子學習藝術的積極性。
與此同時,國外考級機構的進駐、參與競爭以及網絡信息化技術開始運用于考級報名、服務、培訓等新趨勢的出現,為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的規范提出了更高要求。
4項國家標準填補空白
此次出臺的4項國家標準分別為《社會藝術水平考級 機構備案管理要求》《社會藝術水平考級 專業分類要求》《社會藝術水平考級 考試服務流程要求》《社會藝術水平考級 考點、考場設置及環境要求》,由中央音樂學院作為主要起草單位牽頭,聯合中國藝術職業教育學會、中國藝術科技研究所、江蘇省文化廳等多家單位共同編制。
“此前國內外尚無與藝術考級相關或相似的標準。這4項國家標準的出臺填補了藝術水平考級領域標準規范的空白,對提升考級質量及服務、促進考級機構良性競爭、規范國內藝術考級市場具有重要意義。”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服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
逄煥磊介紹,由于藝術教育門類龐雜、各門類區別較大,因此在制定標準時,先從基礎、共性的地方入手,例如考試機構備案、考試流程、考場設置等,下一步再拓展到各專業門類的具體要求,最終形成一套完備的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標準體系。
記者注意到,此次出臺的國家標準對所涉及的考級環節進行了詳細規范。例如,《社會藝術水平考級 機構備案管理要求》對備案對象和備案材料的格式、流程等進行了詳細要求;《社會藝術水平考級 考試服務流程要求》規定了考前、考中、考后的服務流程以及安全措施要求。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活動的主要參與群體為中小學生,人數多、規模大、范圍廣,因此標準把活動安全作為重中之重予以強調。”一位業內人士表示。此外,標準中還特別提出了對考試信息安全和網絡環境安全等要求。
“舞蹈教學、考試對場地會有基本要求,然而現今仍有許多舞蹈教室和考點很不規范,有的甚至就是居民樓中的一個小居室。”北京舞蹈學院舞蹈考級院院長郭田告訴記者,《社會藝術水平考級 考點、考場設置及環境要求》對考點的選擇布局、功能分區、各類設備設施等均作出了明確要求,能夠“剔除一些無序的、低品質的藝術教育機構和考點”。
標準化建設是大勢所趨
記者了解到,此次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國家標準的出臺得到了業內人士的積極肯定與好評。“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的標準化建設是大勢所趨,對考級工作來說意義深遠。”中央音樂學院考級委員會秘書長李小曼表示,標準的出臺會使人們在觀念認識、行為規范和管理方法上發生很大轉變,“有些人覺得標準化工作使程序更加復雜繁瑣,但經過認真學習、梳理、熟練運用,會發現標準化讓藝術水平考級流程更便捷,將帶來更大的社會效益”。
郭田認為,標準的建立可以對全社會發揮引導作用。“大家應該形成一個認知:社會藝術教育不應該是無序的,不是隨便找一個場地、找一些老師就能給孩子進行藝術培訓。”他告訴記者,北京舞蹈學院已將標準內容寫進了與考級承辦機構簽署的協議中,并在選派教師和考官參與考級的過程中進行監督,“由于考級情況復雜、各地的狀況不盡相同,落實標準還需要上下聯動,需要有關部門有效行使監督職能。”郭田如是說。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面對的是廣大藝術學子,應當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中國藝術科技研究所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中心主任陳斌斌介紹,中國藝術科技研究所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中心計劃對其承辦的考點加強管理,并安排承辦機構的負責人培訓學習4項標準的內容,保證其深入理解標準的內容和意義,以便更好地開展工作。
2017年12月,作為國家“放管服”管理體制改革在考級管理領域的貫徹落實舉措,文化部對2004年出臺的《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在強化地方行政機構和考級單位職責、引導推進行業自律的背景下,相關國家標準的出臺具有更大意義。“地方行政部門能夠依據國家標準加強服務和管理;考級機構也將明確權責,積極落實國家標準;下屬考級點的工作也會有更明確的指向性。”陳斌斌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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