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我校藝術類招生工作管理,規范招生工作程序,確保招生工作公正、公平、公開,保證生源質量,根據教育部和各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招生政策,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校全日制各類藝術專業本專科招生。
第二章 招生機構
第三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學校黨政領導組成。成立錄取現場領導小組,由主管校領導任組長,紀委、監察處、學生處、教務處、保衛處、綜合服務中心、網絡與教育技術中心、招生與就業指導中心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招生與就業指導中心,全面負責和組織實施招生錄取工作。藝術類招生成立藝術專業考試領導小組,由主管校領導任組長,紀委、監察處、學生處、招生與就業指導中心、相關招生學院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招生與就業指導中心。
第四條 招生與就業指導中心為學校招生工作的職能機構,具體負責教育部和省教育廳招生政策的貫徹執行和學校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學院負責與本學院專業考試相關的工作。包括主考老師和評卷老師的初選和推薦,專業考試科目的設置和安排,試題庫的建立,專業考試的錄像,考點和路線設置、評分標準、考試操作辦法、錄取規則、招生簡章的初步擬定,錄取時考生檔案的審閱等工作。
第六條 學校設立招生監察辦公室,依照“參與中監督,監督中服務”的原則,加強藝術類招生工作全過程的檢查與監督,辦公室設在紀委監察處。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七條 招生與就業指導中心負責編制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計劃和招生來源計劃,經學校批準后,報送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
第八條 學院按當年分配的招生計劃合理科學做好分專業分省的初步計劃報學校招生與就業指導中心匯總,經相關職能部門會審,報學校領導批準,由招生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送學校招生監察辦公室備案,由招生與就業指導中心執行。
第四章 招生宣傳
第九條 招生簡章是學校招生宣傳的基本章程,由招生與就業指導中心擬定并送學生處、教務處、財務處等職能部門會審后,報學校領導審批執行,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招生與就業指導中心負責全校的招生宣傳工作。各招生學院可根據需要對本學院的招生專業進行宣傳,但所有宣傳內容和材料須經學校招生與就業指導中心審核并報主管校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各招生學院對外進行招生宣傳,特別是跨省宣傳時須明確,各招生學院不是獨立的招生單位,招生單位是廣東海洋大學。
第十二條 招生宣傳內容和材料要準確真實,面對考生及家長的咨詢要實事求是。
第五章 報名
第十三條 凡符合各省規定的普通高校招生報名條件并符合我校招生章程規定條件的考生,均可報考我校藝術類專業及參加我校在考生所在省設立考點組織的專業考試。
第十四條 考生須在我校設立在考生所在省的考點進行現場報名,并要完成考生所在省招生辦規定的相應手續。如我校的報名方式有變化,須在當年招生簡章中說明。
第十五條 考生只能參加由我校在考生生源所在省組織的專業考試,不能跨省參加我校組織的專業考試(在生源所在省承認跨省考試成績的前提下,北京和廣州考點的舞蹈編導專業以及校本部考點除外)。考生在高考報名藝術類型與報我校專業所屬類型必須一致,不準跨類型考試。
第十六條 各考點報名處須按各省招生辦規定和我校要求把好考生報名資格審查關,發放報考表和專業考試證。沒有招生計劃的專業和省份不能接受考生報名。
第十七條 藝術類招生各專業考試報名費的收費標準嚴格執行各省物價部門和各省招生辦規定的收費標準,并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未明確規定收費標準的省份的收費標準以廣東省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為準。
第六章 考點設置與安排
第十八條 我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可在招生省份設置考點組織專業考試,專業考試成績與各省術科統考(聯考)成績關系按各省招生辦文件規定執行。對只能認可該省術科統考(聯考)成績的專業不能在該省設置專業考試考點。
第十九條 藝術類專業考試設置考點須向各招生省份省級招生辦申請及備案。
第二十條 藝術類專業考試所選考點在各省級招生辦規定的考點內選擇,考試時間在各省級招生辦規定的考試時間內進行?键c分布和路線設置由學院提出初步意見,學校最后審定。
第二十一條 各學院設置考點的數量和范圍應根據往年的生源情況和本學院能組織的主考老師人數合理安排,一經確定,各招生學院必須保證每個考點規定的主考老師人數。原則上每個省(市、區)只能選擇一個考點。
第二十二條 所有考點分組安排,各組的考點時間安排要合理,確保每個考點按要求完成考試工作。每個組設立組長、副組長各1名,每組各專業考試小組設紀檢人員1名、工作人員若干名,組長由藝術專業考試領導小組成員擔任,副組長由招生學院主考老師擔任。各組的主考老師組成:音樂類、舞蹈類專業考試主考老師應由2~5人組成,美術類專業考試主考老師應由1~2人組成。專業考試時紀檢人員必須在現場監督。
第七章 考官遴選與評分標準
第二十三條 主考老師由我校思想品德好,專業學術水平較高,責任心強,當年度無直系親屬報考相關藝術專業的教師擔任。
第二十四條 主考老師需本人提出申請,學院推薦,報學校招生與就業指導中心,最后由學校藝術類招生領導小組審定,建立專家庫,學校從中挑選出責任心強的專家,并按專業所屬組成小組參加術科主考工作。專家的派出嚴格實行保密制度,招生與就業指導中心在臨考前組織有關人員抽簽并公布主考老師的名單。
第二十五條 各招生學院應根據聯考的要求設置考試科目,制定考試大綱,出好專業考試試題?陀^試題要設有試題庫,主觀考試題內容也要規范統一,確保試題質量;試卷要規范印制,并做好試題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條 評分標準作為各學院選拔優秀考生的標準,由各招生學院制定并報學校藝術類招生領導小組審核,招生監察辦公室、招生與就業指導中心備案。評分標準要細化,規范統一,具有可操作性,同時也要有一定的區分度。評分標準中要明確各專業考試中初試成績和復試成績的關系及計入總成績比例。
第八章 考試與發證辦法
第二十七條 美術類專業考試
(一)實行考后試卷密封保存,回校后由招生與就業指導中心統一組織評卷,F場主考老師不參與評卷和登分,評卷老師不得參與登分。各科目試卷由招生與就業指導中心負責密封備查,封條須加蓋學院公章,保存四年后會同學院統一銷毀。
(二)美術類專業的色彩、素描、速寫三科目各由2~3名老師組成的評卷小組進行評分。
第二十八條 音樂類專業考試
(一)音樂(舞蹈、表演)類專業考試實行初試、復試的評分方法,F場主考老師負責初試工作,不得參與回校后的復試(錄像評分)工作。專業成績評定后,錄像等相關資料由招生與就業指導中心負責密封備查,封條須加蓋學院公章,保存四年后會同學院統一銷毀。
(二)音樂(舞蹈、表演)類專業的初試:現場主考老師按評分標準進行初試,根據規定比例(不少于報考人數的50%)確定進入復試考生名單,由紀檢人員監督復試考生的錄像,確?忌Y料記錄號碼與錄像號碼一致。主考老師對未進入復試考生現場打分,主考老師、紀檢人員、副組長和組長在報名表和成績匯總表上簽名,為該部分考生的最終專業成績,不得涂改。
(三)音樂(舞蹈、表演)類專業的復試:復試是回校后根據錄像資料進行。相應專業的專家庫所有成員按要求到達指定地點,當場隨機抽出若干名專業老師組成復試評分小組進入復試現場,關閉并交出所有通訊工具,按評分標準對考生錄像資料進行當場評分,評分老師在評分表上簽字確認。復試考生的最終專業成績由所有評分老師的評分(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平均計算得出。招生與就業指導中心領導、紀檢監察處領導和學院領導共同參與,并在成績匯總表上簽名,為該部分考生的最終專業成績,不得涂改。
第二十九條 具體考試操作辦法由招生學院制定并報學校藝術類招生領導小組審核,招生監察辦公室、招生與就業指導中心備案。
第三十條 專業合格證的發放比例原則上按教育部規定執行。招生與就業指導中心按時向考生公布專業考試成績,并在規定時間將合格考生數據庫上報各省招生辦。
第九章 招生錄取
第三十一條 《招生章程》由招生與就業指導中心擬定并送學生處、教務處、財務處等職能部門會審后,報學校領導批準后執行。當年制定的《招生章程》由招生與就業指導中心按時上報各省招生辦,并向社會公布,上報及公布后的《招生章程》具有法律效應,各類專業錄取規則要嚴格執行《招生章程》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藝術類各專業錄取規則:招生錄取時,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與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的基礎上,考生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成績達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區)相關層次最低控制分數線的情況下,舞蹈編導專業按專業成績, 音樂學、表演、美術類專業按照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擇優錄取[音樂學、表演專業綜合成績=專業成績(滿分100分)×90%+文化權重分(文化權重分=文化考試總分×(100÷文化總成績[滿分])×10%);美術類專業綜合成績=專業權重分(專業權重分=專業考試總分×(100÷專業總成績[滿分])×80%)+文化權重分(文化權重分=文化考試總分×(100÷文化總成績[滿分])×20%)]。
第三十三條 招生與就業指導中心嚴格按當年的《招生章程》規定組織實施錄取工作,負責確定擬錄取名單與擬退檔名單,報招生錄取紀檢監察組審核后與各省招生辦聯系錄取事宜。各招生學院負責考生檔案的審閱工作。
第三十四條 招生錄取工作的具體安排和規定按當年制定的《廣東海洋大學招生實施方案》執行。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廣東海洋大學藝術類招生實施細則(試行)》(校招生就業〔2006〕1號)和《〈廣東海洋大學藝術類招生實施細則(試行)〉補充規定》(校招生就業〔2008〕1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招生與就業指導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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