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由各學院制定當年的推免考核方案和實施細 則,并于考生報名前報學校審核,經學校審核通過后由學院予以公布。總成績應由四部分構成:平時學業成績及綜合表現(A)、 專業筆試成績(B)、專業面試成績(C)和加分項目(D),其
中A、B、C滿分皆為100分。
總成績=A x 70%+B x 20%+C x 10%+D。
第二十六條各學院或碩士點必須加強推免工作的組織管理,如在推免工作中發現弄虛作假或出現不公正行為,學校將縮 減或收回該學院或碩士點的推薦名額,并追究直接主管人員和直 接負責人員的責任。違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將依法嚴肅處理。
第二十七條對在申請推免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學生,一經發現即刻取消推免資格,巳經錄取者取消錄取資格或學籍,并由推 薦單位按學生管理規定進行相應處理。入學前未取得學士學位或 本科畢業證書,或受到處分的,取消錄取資格。
第二十八條推免生獲得推免資格后不得因就業、參軍、考公務員、出國、報考他校碩士研究生等理由放棄推免資格,學校就業 管理部門原則上也不予發放《就業協議書》及辦理有關就業手續。 各學院要加強對推免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并以適當形式與學生簽訂協議書。推免工作結束后,如有放棄推免資格導致浪費計劃的,學 校將核減該學院下一年度的推免名額“
第二十九條學校將推免工作中的學生申訴納入校內申訴渠道。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