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違規處理
(一)對在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違規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嚴肅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同時,對在校生,由其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在職考生,有關部門將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弄虛作假者(含推免生),不論何時,一經查實,即按有關規定取消報考資格、錄取資格或學籍。
(三)考生在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或作弊事實將被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違規或作弊的有關情況將通報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并記入考生人事檔案,作為其今后升學和就業的重要參考依據。
十三、其他
(一)考生因報考碩士研究生與所在單位產生的問題由考生自行處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復試或無法被錄取,招生單位不承擔責任。
(二)所有專業均面向港澳臺地區招生,港澳臺地區考生免考思想政治理論,無招生計劃限制。
(三)我校初試自命題科目均不指定參考書目,也不舉辦任何形式的考研輔導班,各科目考試范圍以我校公布的考試大綱為準。
(四)請考生及時關注山東大學研究生招生信息網以獲取與我校招生相關的最新信息。
(五)本簡章未盡事宜或與國家相關文件沖突之處均以國家相關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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