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試情況要有詳細記錄,筆試以外的測試要當場給出成績和評語,面試成績以平均分記。
9、復試結束后考生按總成績分專業排隊。
10、各學院(所、中心)在填寫錄取意見時只須寫清“同意錄取”或“不同意錄取”。
11、有親屬參加本專業復試的人員不得參加所在學院(所、中心)的復試領導組、所在專業的復試小組。
七、關于接受調劑生的原則
1、接受第二志愿調劑生必須登錄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通過碩士研究生調劑服務系統辦理有關調劑手續,否則不予錄取。
2、調劑復試的考生,必須符合教育部規定的有關資格要求、復試要求。
3、接受跨專業調劑考生的招生單位,必須根據專業需求加試專業課程或專業技能課程。
八、關于參加單獨考試考生(單考生)的錄取辦法
單考生分布在不同學科,為了確保錄取的公平、公正,單考生采取如下排名辦法:以國家劃定的公共課復試分數線為標準,與考生公共課考試成績做比較,取正負值;以國家劃定的復試總分線為標準,與考生總成績做比較,取正負值;將公共課正負值和總分正負值相加取正負值,按正負值高低排名。最后按排名順序錄取。單考生單科考試成績不得低于教育部要求的最低分數線。
九、加強領導,強化監督,嚴肅紀律
1、各招生單位一定要從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的高度和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出發,認真貫徹教育部關于高校招生工作“六公開”、“六不準”制度,進一步強化法制意識和服務意識,著力維護招生考試工作的公平公正,自覺加強對研究生復試及錄取工作的領導,認真執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結合專業特點和要求制定公正、規范的復試、錄取細則,嚴格按照規定程序操作,不得隨意更改。對復試及錄取過程中出現的特殊問題,由有關單位和研究生院協商解決。
2、實行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各招生單位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對復試過程的公平、公正和復試結果全面負責。對違反研究生復試及錄取規定的單位、個人,學校將視情節輕重進行嚴肅處理,特別是要追究各單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的責任。
3、實行監督制度和巡視制度。在研究生復試和錄取期間,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將派出監察員對復試錄取工作進行全面、有效監督,研究生院也將選派專門人員到復試現場巡視檢查。
4、實行信息公布制度。研究生院要及時公布復試工作辦法、擬錄取考生名單等有關信息;復試完畢后,各招生院(系)要及時將復試成績及結果通知考生本人,特別是復試不合格或復試合格但因名額限制不能錄取的考生。以便于接受廣大考生的監督。
5、實行復議制度。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和研究生院在規定時限內均可接受考生的各類投訴、申訴,對投訴、申訴問題經調查屬實的,由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組責成有關單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或復試小組進行復議。復議結果要及時反饋投訴人或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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