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部關于加強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的指導意見》(教學[2006]4號、《教育部關于做好201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錄取工作的通知》、《2013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管理的規定》的文件精神和《2013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管理的規定實施細則》工作要求,針對我院專業科目的考試,特做以下評分規定:
㈠評分原則
⒈研究生的培養是通過科學研究來實現的,研究生的招生質量直接影響著科研成果的質量,影響著學術建設的質量,影響著學科建設的水平。因此,在復試各環節中要認真對考生的專業素質、實踐能力、創新精神進行綜合考查,堅持“質量第一”“優中選優”,為將來的研究生培養、科研工作和學科的發展打下堅實基礎。
⒉研究生招生考試是“教授治學”的重要工作內容,是研究生指導教師必須履行的職責。參加專業考試的教師必須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嚴守職業道德,嚴格學術標準,通過招生考試的各項工作彰顯出高水平的學術境界,切實維護自身和學院的學術尊嚴。
⒊招生復試是人才選拔的關鍵環節,與今后培養工作息息相關。因此,導師的評分必須與培養的責任保持一致。
㈡評分要求
⒈主考教師須按照招生考試有關管理規定,嚴格遵守考試紀律,堅持獨立思考的原則,在評分過程中不得與他人相互交流。
⒉嚴格按要求在規定的欄目內分別填寫成績、考試曲目和口試的內容與評語。涂抹或未在規定的欄目內標記成績或無評語與考試內容記錄者,其成績無效。
⒊每個考生的成績必須按百分制整數評出,否則評分無效。
⒋對合格考生的評分:
⑴表演方向的專業(含專業口試)最高成績不得超過92分,超過者為無效評分;
⑵理論方向的專業科目成績由筆試成績、面試(專業口試、加試)成績組成,其中筆試成績以試卷得分為準,面試(專業口試、加試)最高成績不得超過92分,超過者為無效評分;
⑶創作方向的專業科目成績由寫作成績、面試(專業口試、加試)成績組成,這兩部分的最高成績均不得超過92分;
⒌在表演、創作科目的考試中,不合格考生的成績最低不得低于60分,低于60分者為無效評分。
⒍每位主考教師在70分至92分分數段內的評分不得出現并列分數,并列分數全部為無效評分。
⒎評分高于或低于同一考生平均成績10分(含10分)者,為無效評分。
⒏如在同一考試中累計出現三次(含三次)以上無效評分者,該主考所有成績作廢,自動取消次年參加招生考試的主考資格。
⒐如為報考自己的考生評出的成績無效,該生成績按“平均分”計算。
⒑為報考自己的考生評出70分以上(含70分)的分數,如該生錄取后,該評分教師必須承擔對該生的指導責任。如不能履行導師職責者,取消其導師資格。
⒒為沒有確認導師的考生打出最高分者,必須承擔該生入學后的培養責任。如不能履行導師職責者,取消其導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