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 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音樂類分類錄取。
第十八條 考生須參加我校組織的專業課程考試及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專業考試結束后,我校將統一對專業成績進行復核,所有考生的專業成績復核后方為有效成績。
第十九條 根據生源情況和考生成績劃定我校專業分數線和高考文化成績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我校高考文化成績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按以下原則劃定:
1. 廣東省考生報考音樂教育系、藝術管理系(社會音樂管理專業)執行廣東省音樂類一本線;
2. 廣東省考生報考藝術管理系(藝術管理專業)執行廣東省普通類(文科或理科)二本 A線;
3. 廣東省考生報考其余各專業及外省考生報考所有專業的文化分數線由我院自行劃定。
第二十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專業成績和高考文化成績均達到我校劃定最低控制分數線的情況下,根據考生志愿順序及投檔情況,按照“專業志愿優先、保護高分考生”的原則錄取,具體細則如下:
1. 各專業第一志愿考生按專業成績高低依次進行錄取,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再從第二志愿考生中進行排名錄取。兼報不同專業的考生, 若第一志愿未被錄取, 專業成績排名在計劃數前 30%的非第一志愿可依次視同為第一志愿進行排名錄取。(以上“志 愿”均指院內各專業志愿)
2. 非廣東省考生報考音樂教育系,按專業總分擇優錄取。廣東省報考音樂教育系的考生在廣東省招生辦公室投出的檔案中,按統考術科總分擇優錄取,其中主考項為器樂的考生只招 8名,且單種樂器不超過 2名。
3. 報考音樂學系的考生,按綜合分擇優錄取。綜合分計算方式為:綜合分=(專業成績÷專業成績滿分)×50+(高考文化成績÷高考文化課滿分)×50。
4. 報考藝術管理系(藝術管理專業)的廣東省考生,在專業合格的基礎上,高考文化成績達到文科或理科二本 A線,按高考文化成績擇優錄取。
5. 報考其余各系專業的考生,根據不同專業要求,按專業成績擇優錄取。
6. 民樂系單種樂器原則上不超過 6名。
7. 除舞蹈系、藝術管理系的藝術管理專業外,報考其余各系(專業)的樂理、視唱練耳成績須達到我校劃定的資格線。
第二十一條 其他錄取細則:
1. 根據考生專業志愿填報順序,在分數相同時,鋼琴、視唱練耳、樂理、高考文化成績較高或專業多能者優先錄取;在條件相同時,男生優先錄取。
2. 不同專業之間的專業課考試成績不能通用。
3. 我校原則上不錄取非第一志愿報考我院的考生。
4. 非廣東省考生如所在省(區、市)要求參加藝術統考,則考生應按規定參加考試并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錄取。
第二十二條 我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三條 對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當年度《普通高等學校照顧加分考生資格》中的加分予以認可。國家和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各種符合優錄條件的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二十四條 廣東省報考我校藝術管理系(藝術管理專業)的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兩門達到 C 級及其以上等級;報考其它專業的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至少有兩門達到 D 級及其以上等級。當考生文化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