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肅考試紀律,規范我市2012年普通高中招生藝體特長生專業測試工作,根據日教字〔2012〕40號文件精神,參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考生及工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定者,依據本辦法,分別予以認定處理。
第一章 考生違紀作弊情節及處理辦法
第一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位置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信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其他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第二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其本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項成績無效。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手機等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進入考場或測試場地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資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三條 考試組織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本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項成績無效。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四)其他應認定為作弊行為的。
第四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本次報名參加的各項考試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侵害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合法利益的;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的;
(五)其它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其布厄,是傈僳族彈撥弦鳴樂器。傈僳語“其”是弦子,“布厄”為傈果,意即圓筒形的弦子。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