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濟南市2010 年中小學招生工作意見》要求,現就做好今年高中學校招收體育、藝術特長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報名
(一)報名資格
報考體育、藝術特長生須具備以下條件:
思想品德優良,具備領取《義務教育證書》和報考普通高中資格,具有體育或藝術特長(其特長所對應的具體學科日常學習成績為A級)。在初中階段積極參加學校及教育部門組織的學生體育、藝術活動者。其中:體育——在初中階段參加市級以上體育競賽獲得市級比賽單項前5 名、集體項目前3 名,省級以上比賽單項前8 名、集體項目前6 名或運動成績達到國家二級運動員以上,經測試確有培養前途的應屆初中畢業生。藝術——在初中階段獲得山東省中小學藝術考試證書者(濟南七中、濟南藝術中學不受此限);在國家、省、市教育系統舉辦的有關藝術比賽中獲得優異成績或具有同等藝術水平者。
(二)報名辦法
符合上述條件的考生,攜帶有關證件原件(招生學校審驗后留存復印件備查),按照各招生學校的規定,到招生學校報名并參加測試。
報名時,考生須按《濟南市高中學校招收體育、藝術特長生測試表》(簡稱《測試表》)的要求填表。由招生學校在《測試表》照片處加蓋公章,并將測試結果填寫在表上。
二、招生學校、項目、人數
(一)招生學校
招收體育、藝術特長生的高中學校須是省級“培養體育后備人才試點校”、“省級體育傳統項目學校”或省(市)級藝術教育示范學校,且能積極參加市級以上體育、藝術活動的學校。
(二)招生項目
體育:田徑、游泳、籃球、排球、足球、乒乓球、健美操等;
藝術:聲樂、器樂、舞蹈、主持、美術、書法等。
(三)招生人數
體育:“培養體育后備人才試點!闭猩鷶盗坎怀^計劃內招生人數的7%,“省級體育傳統項目學校”不超過4%;
藝術:省級藝術教育示范校不超過計劃內招生人數的6%,市級藝術教育示范校不超過4%。濟南第七中學體育、藝術特長生各50人,濟南藝術學校招生計劃全部招收藝術特長生。
三、專業測試
各學校招收體育、藝術特長生的方案(包括項目和人數)須經市教育局中招辦審批后,方可公布。
專業測試工作在市教育局領導下,由市中招辦統一管理,各招生學校負責組織落實。測試現場設立考風考紀接待處,以確保特長生考試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
(一)專業測試
1.體育專業測試內容與標準。參照《山東省2004 年普通高等學校招收高水平運動員體育測試項目、方法與評分標準》執行。
2.藝術專業(音樂、舞蹈)、(美術)測試內容與標準。參照《2007 年山東省藝術水平考試手冊》執行。
(二) 測試時間
4 月24—25 日,推薦生錄取試點學校、培養體育后備人才試點校,即:山東省實驗中學、山東師范大學附屬中學、濟南第一中學、濟南第七中學、濟鋼高級中學。
5 月8-9 日,其他招收體育、藝術特長生的高中學校。
(三) 測試結果公布
第一批測試學校4 月28 日前;第二批測試學校5 月12 日前。
四、審批及志愿填報
體育、藝術特長生須按照《濟南市2010年中小學招生工作意見》的相關要求填報志愿,并將特長測試合格的學校填報為第一志愿。
各招生學校在高中招生報名結束后十個工作日內,將《濟南市高中學校招收體育、藝術特長生預錄審批登記表》一式二份和《濟南市高中學校招收體育藝術特長生測試、審批表》一份報市教育局體衛藝處審批。
五、錄取
按照《濟南市2010 年中小學招生工作意見》。各招生學校在錄取時,應持經過審批的《濟南市高中學校招收體育、藝術特長生預錄審批登記表》(填有學業水平測試成績)到中招辦辦理錄取手續。
六、工作要求
(一)高中學校招收體育、藝術特長生是高中招生工作的組成部分,政策性強、影響大,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要切實加強對招收特長生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招生學校要成立專項工作領導小組,選派政治思想好、作風正派、嚴守紀律、工作認真、業務能力強,且當年無直系親屬報考特長生的同志參加相關工作。要嚴格執行招生紀律和政策,以身作則,遵紀守法。
(二)各學校在招生過程中實施陽光工程,自覺接受家長、群眾和社會的監督,按照“執政為民、廉潔高效”的要求,確保招收特長生工作考試公平、測試公正、成績公開,維護教育工作的良好形象。
(三)切實加強對體育、藝術特長生的培養。充分發揮體育、藝術特長生在日常體育、藝術教育教學活動的作用,積極參加各級教育部門組織的學生體育、藝術活動;要加強對他們的思想品德教育,積極為其文化學習和特長發展創造條件,為國家培養更多的高水平體育、藝術人才。
(四)請各學校務必于4 月8 日前將招收特長生專業、項目、具體人數報中招辦(基礎教育處),經備案確認后方可實施專業測試。
(五)各高中學校須按時上報《濟南市高中學校招收體育、藝術特長生預錄名單》,并嚴格按照規定的人數招收體育、藝術特長生。
(六)各招生學校在招收體育、藝術特長生工作中,不準隨意增加特長生招生計劃、虛抬夸大、貶壓他校、與考生簽訂任何理由的協議或意向,對違反規定的學校和經查實舞弊的人員將給予嚴肅處理。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