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音樂類專業市統考的科目、地點、時間、合格線的確定
1.市統考科目:
2012年音樂類專業統考科目為:
音樂教育(四門): 聲樂演唱、樂器演奏、樂理、視唱練耳。
音樂表演(三門): 聲樂演唱或樂器演奏(任選一門)、樂理、視唱練耳。
各科成績滿分各為100分。
2.市統考地點:上海音樂學院(汾陽路20號)。
3.市統考時間:2011年12月24日—25日 (具體考試科目及時間見考試安排表)
4.市教育考試院根據專業考試總成績和單科成績要求,確定市音樂類專業統考合格線,于2012年2月上旬向考生發出統考成績單,對合格考生發放市統考合格證,并公示合格考生名單。
四、考試內容和要求
1.聲樂演唱
(1)考試目的:通過考生的歌曲演唱,測定考生的嗓音條件、音準、節奏及音樂表現能力等。
(2)考試要求:考生自備歌曲三首,內容包括中外民歌、藝術歌曲、創作歌曲、歌劇詠嘆調等。考試時由考生本人自選一首,考官抽選一首,共演唱兩首。演唱時間不超過6分鐘。
(3)評分標準:考官通過對考生的演唱技巧(40%)、音準節奏(20%)、語言風格(20%)、臺風表現(20%),給予綜合評分。
每個聲樂考場備有鋼琴伴奏教師,考生需提供伴奏譜,考生不能攜帶錄音伴奏帶進行考試。考生亦可帶伴奏人員。
2.樂器演奏
(1)考試目的:通過考生的樂器演奏,測定考生的演奏水平和音樂表現能力等。
(2)考試要求:
① 鍵盤樂器(鋼琴、雙排鍵電子琴、手風琴)——練習曲一首;自備樂曲兩首,抽考其中一首,每位考生演奏不超過8分鐘(背譜演奏);視奏(當場發譜)。
② 管弦樂器——一套音階、琶音(弦樂加奏雙音音階);練習曲一首;自備樂曲兩首,抽考其中一首,每位考生演奏不超過8分鐘(背譜演奏);視奏(當場發譜);西洋打擊樂:自備小軍鼓練習曲一首;自選馬林巴(自備練習曲或樂曲一首)或定音鼓(自備練習曲或樂曲一首)。
③ 民族樂器——自備樂曲三首,抽考其中兩首,每位考生演奏不超過8分鐘(背譜演奏);視奏(當場發譜)。
(3)評分標準:考官通過對考生的音樂風格把握及樂曲的完整性(60%),技術把握的準確性(30%)、視奏的節奏準確及流暢性(10%),給予綜合評分,成績評定采用百分制。